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2010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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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车辆承包经营合同钦州市钦州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钦州市钦州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甲方的内部运作方式和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经营桂N 号客车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承包经营期限、经营方式及经营线路:1、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经营方式:是车辆承包经营,采取独立核算、统一管理、制度化运作。3、经营线路: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提供经运管部门审批班线许可决定书的线路和站点经营。第二条 车辆

2、的购买及质量1、车辆由甲方出资购买,乙方在承包时必须一次性交足车辆使用保证金,使用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本车的车价。在进入使用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违法、违规等被终止经营的,该车辆使用保证金不再退还。 2、车辆质量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所承包经营车辆进行了检查检验,并确认无任何安全质量问题,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符合进行旅客运输的要求和标准。签订合同后由乙方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乙方必须在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的条件下进行营运并按期检验和维护,并取得交警部门的检验合格,运管部门的审核合格。 第三条 客车的经济核算方式1、营运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客车营运所需的一切费用,按月交给甲方一定额的管理

3、费和服务费。2、乙方的经营收入(包括售票收入、行包运输收入等),由车站核算,核算后车站扣除乙方应付给车站的站务费、客运代理费、停车费、清洁费及车站的其它费用,余额转入甲方银行户头,由甲方扣除乙方应缴给甲方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甲方财务负责结算给乙方,不足费用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3、乙方每月要交给甲方的固定费用包括:(1)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营运税等;(2)车辆保险费(包括车辆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人身伤害统筹费用、玻璃单独破碎险等);(3)企业管理费、议标摊销费、安全管理费、GPS服务费;(4)违法、违规处罚款(包括受管理部门、安监部门的处罚以及因乙方车辆的经营行为违法违

4、规导致甲方被处罚的处罚款);(5)每月从乙方的整车收入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列入甲方的安全保障基金。上述固定费用由甲方在乙方每月的票款收入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第四条 保险1、乙方投保的保险额不能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限额,甲方可以根据当年国家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调整保险限额。保险费由乙方向甲方缴交,由甲方统一办理。2、乙方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座位乘客意外险(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由乙方向甲方缴交,按甲方规定的车上人员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费用统一管理办法进行办理。3、乙方要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保险费,如果乙方不按时向甲方缴交保险费的,甲方有

5、权停止乙方车辆营运,直到乙方交清保险费后方可营运。因乙方断交保险费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赔偿。第五条 交通事故及处理1、乙方必须确保营运安全,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及其聘请的司乘人员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组织力量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120、119、122等部门求救,事故损失及事故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2、由甲方出面处理事故的,甲方按如下标准收取事故处理费,特大事故2万元、重大事故5仟元、一般事故1仟元(跨省班车另计)作为甲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开支。3、事故处罚。因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事故处

6、予1万元以上罚款,一般事故处予1仟元以上罚款,并按公司的交通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乙方同时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第六条 车辆的保养和维修1、乙方必须爱护车辆,搞好爱车例保,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行驶里程进行车辆维护保养。乙方必须到甲方指定修理厂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如甲方下属的修理厂不能正常安排维修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及二级维护,但必须持有维护记录及规定的档案要件交给甲方存档,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如经营车辆技术状况较差,甲方有权实行强制维护,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七条 经营权转让1、经营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经营,如需转让,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向甲方清算

7、有关债权、债务,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赔偿。2、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经营权经核实批准可以转让。经营权的转让交易费,每台1000元,转让人及受让人各负一半。3、因受让人的信誉考核及安全技术考核不符合要求,不能受让。第八条 交通安全学习1、乙方及其聘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每月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2、乙方及其司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全学习的,自愿接受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罚。无故不参加学习累计达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将车辆经营权收回,停止

8、乙方的承包经营资格。3、缺席参加安全学习的每次处予100元罚款,并进行补课。4、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交缴安全行车保证金。第九条 保证金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交纳1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合同期满,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因乙方违约,保证金被没收或扣除,乙方要在被没收或扣除之日起十天内补足,逾期按每日5%交滞纳金,累计三十日内未补足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第十条 驾驶员及乘务员1、驾驶员和乘务员由乙方招聘,但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备案后才能聘用。2、乙方负责驾驶员及乘务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必须按国家规定

9、的聘工劳动要求办理,驾驶员及乘务员的工伤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自身及驾驶员和乘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乙方必须督促驾驶员和乘务员服从甲方的管理,守法经营,文明营运,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甲方的良好声誉。4、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证(如经有关部门审核,属伪造驾驶证的由乙方全部负责,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员驾驶(包括乙方自己)。5、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与承包经营车辆相符的驾驶资格,没有影响行车安全的不良习惯和不良记录。6、驾驶员、乘务员由乙方聘请,乙方要按公司规定与驾驶员乘务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将驾驶员的个人资料(身份证、驾驶证等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备案。7、乙方在聘用驾

10、驶员时,必须持有交警部门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证明,经甲方审核同意,并依法参加甲方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有甲方核发的企业车辆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第十一条 客运线路牌证及管理1、乙方经营客车线路 至 ,应向甲方交纳客车营运线路牌管理费,管理费为每年 元,年度使用期结束前5天内缴付下年度的管理费。下一年度管理费,甲方可依据物价上升及公司管理费用上升等因素适当提升。第一年度的线路牌管理费于签订合同之日交清。2、线路牌证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如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线路牌证退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押金,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追回该牌证。3、乙方在使用该线路牌证时需交押金(

11、省际为 元,跨地市为 元,其它为 元)。4、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其它部门有关线路牌证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使用,不准擅自将线路牌处置或出租、抵押。如有违反,甲方可终止合同,没收乙方所交押金和经营牌证,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停。5、乙方因出现有违法违规和媒体曝光事件被有关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班线经营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收回牌证,取消乙方的承包经营资格。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乙方除遵守上述约定外,在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的处于1万3万元处罚:1、不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2、指挥驾驶员、乘务员超速超载的;3、强迫旅客乘车,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甩客,敲诈旅客,擅自更换

12、客运车辆,阻碍其他经营者的;4、不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不使用规定的票证,乱涨价、恶意压价或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6、不服从政府或公司指令性任务的;7、客运包车、加班车不按规定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8、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9、擅自改装客运车辆的;10、使用伪造、变造、失效、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营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11、擅自损坏公司GPS监控仪器的;12、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给管理部门或媒体曝光造成对公司名誉受到极大影响的。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其它经营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必须全部

13、赔偿甲方的损失;2、除合同条款已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应全额承担行政处罚款及各种赔偿等费用;3、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结清客车应交的各项费用、基金、税费及企业管理费等超过规定时间五天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运资格,并可对该车作任何形式的处置。乙方所欠的款项,甲方有权追回,乙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负全部责任;4、合同期间,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的,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通过投标方式签订合同又擅自终止的,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仟元;5、乙方不按规定与驾驶员、乘务员签订聘用合同和提供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按规定为他们缴交社会劳动保险费用,使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

14、此遭受的全部损失;6、乙方不按经营班线营运,不检验报班,私自跑野马的,除按制度处罚外,乙方要向甲方支付1仟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7、乙方违反保险统一办理规定的处予3仟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罚款,导致公司在安全评估和信誉考核中被有关部门扣分或不合格的,处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作任何赔偿。(1)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2)因乙方违法经营被注销客运班线营运牌证的;(3)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4)不按甲方调度计划运行,有私自营

15、运行为的;(5)不按甲方提供的线路牌附卡核定线路和站点经营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2、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3、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甲方不作任何赔偿。1、甲方的管理制度欠缺,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2、甲方的管理费用太高或处罚太高,无法接受的;3、甲方的制度太严,使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协议是本合同的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特别说明甲方的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的。本合同具有制度的严肃性、遵从性,并在双方自愿认可的原则下,协商签订。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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