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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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 委 托 人(采购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财政局咨 询 人(被采购人): * 服务类别:工程预算审核、工程预算同步双审(1或2)、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复审、决算审核可修改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采购人) :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财政局咨询人(被采购人)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工程名称: * 2.服务类别: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2、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咨询人提交编制(审核)报告时终结。七、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须根据委托人要求以及合同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审核任务按时完成。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壹份、咨

3、询人执壹份。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双审复审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公司。 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6、“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

4、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等工作。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含由于政策性文件出台做成审核报告书要重新修改

5、并重出审核报告书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4、负责到委托人指定的地点签收咨询业务范围的资料和文件;5、完成审核工作后,咨询人负责将审核报告书和业务范围的资料及文件送到南庄镇财政局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五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六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审核

6、时限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基础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合同规定的审核时限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应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下列

7、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三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8、责任期为合同生效日至工程结案日。 第十四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

9、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二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10、 第二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

11、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12、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2006年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A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预算:依据施工图审核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审核报告;结算:根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公路工程不计):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

13、计算或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或铁件)重量计算明细表、汇总表或审核报告)。(C类)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在项目结算审核开始前应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预算书有关资料。第四条 咨询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发现由于咨询人自身的技术原因或人为疏忽,导致其

14、成果存在问题(发生较大失误或较大偏差)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作出扣减审核费的处罚,按以下办法处理,累计扣减审核费的总额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为实施对审核结果准确性的监督,采购人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双审复审人或采购人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技术错误偏差率按如下公式计算:i=(|复审定案金额-初步审定金额|-|非技术错误金额|)/复审定案金额。经复审发现的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存在技术错误导致差异且技术错误偏差率i超过以下情况的,采购人对相应的审核作出如下的处理: i在3%至5%或总价偏差50万元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10%。 i在5%以上至10%或总价偏差100万元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20%。 i在10%以上至20%或总价偏差500万元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50%。 i在20%以上或总价偏差1000万元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100%。 以上第至项总价偏差扣费叠加计算,扣完为止。第六条 咨询人应保守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对无归档需要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 咨询期间,如因委托人责任导致咨询工作中断的,咨询期限从咨询工作恢复之日起计算;如因委托人责任导致咨询工作终止的,委托人须按已审核的工程量造价支付咨询费,咨询人有权留置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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