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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9W章 第5条仪器的构造及使用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W章 第5条仪器的构造及使用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9章第7条)1982年12月1日1982年第357号法律公告(本为1982年第36号法律公告)第59W章 第1条引称第I部导言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电力)规例。第59W章 第2条释义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4号第3条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不带电”(dead) 指在零度或大约零度电压,并已从带电电力系统截断;“包封”(covered) 就绝缘物料而言,指有足够绝缘物料包封以防止发生电力危险;“合资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 指符
2、合下述情况的人(a)因其资历、技术知识、所受训练或实际经验而能够以足以避免发生电力危险的方式执行任何指派职责或工作;及(b)由获授权人为第16(2)、26或29(2)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施行而以书面指定;“系统”(system) 指一个电力系统,而在该电力系统中所有在其内使用或与其有关而使用的导体及仪器均连接往共同的电源;“低压”(low voltage) 指于正常情况下在导体与导体之间超逾特低压但不超逾1000伏特交流电或1500伏特直流电的电压,或在导体与地之间超逾特低压但不超逾600伏特交流电或900伏特直流电的电压;“防护设备”(protective equipment) 包括根据第2
3、0或21(1)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及保持的任何轻便型或非轻便型绝缘架、绝缘屏,以及绝缘席、绝缘盖、绝缘靴、绝缘手套或其他防护设备;“明露”(bare) 指没有以绝缘物料包封;“特低压”(extra-low voltage) 指任何不超逾50伏特交流电或120伏特直流电的电压,不论该电压是在导体与导体之间或是与地之间;“高压”(high voltage) 指于正常情况下超逾低压的任何电压;“接地”(earthed) 指与大地连接,而连接方式会确保在所有时间均能即时释放电能而不会造成电力危险;“带电”(live) 指经过充电,使在导体与导体之间或导体与地之间存在电压;“绝缘”(insulate
4、d, insulating) 就任何仪器、装置、防护设备或装配而言,指用非传导物料制造或包封,而该物料的设计及构造,可使当该仪器、装置、防护设备或装配在使用时,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可能意外或无意触及任何带电或可能变成带电的金属;“开关盘”(switchboard) 指装有开关设备或其他仪器的操纵键盘或设置,此等设备或仪器是用以控制电力系统中的电流或电压,或用于与此有关方面;“电力危险”(electrical hazard) 指电火或电击对健康、生命或财产所造成的危险;“电路”(circuit) 指组成电力系统或电力系统分支的一系列导体,其用途是传送电力;“电业承办商”(electrical
5、contractor) 指本身独立以经营生意或业务方式从事电力工程的人或商号或为依据与另一人所订的合约或安排而以经营生意或业务方式从事电力工程的人或商号,而与其订立合约或安排的另一人包括国家或任何公共机构; (2000年第54号第3条)“电压”(voltage) 指导体与导体之间或导体与地之间的电势差;“仪器”(apparatus) 包括所有电力仪器以及使用导体的任何仪器、机器或装配;“导体”(conductor) 指任何用作传导电力的电线、电缆、导条或管筒;“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以下的人(a)东主;或(b)当其时与东主订有合约的电业承办商;或(c)由东主或电业
6、承办商(视属何情况而定)为第16(2)、26或29(2)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施行而以书面指定的人;及“变压站”(substation) 指任何高于地面或低于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围封物,内有变压仪器或变改仪器将电能变压或变改,由其他电压变成超逾低压的电压,或由超逾低压的电压变成其他电压,但为器具、继电器或同类辅助仪器的操作而将电能变压或变改者则除外,而该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围封物须有足够空间可容纳一人进内。第59W章 第3条适用范围(1)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内有发电、电力变压、电力分配或电力使用的工业经营。(2)本规例对于为下列目的而进行电力或任何种类动力的生产、变压及输
7、送的工业经营均不适用(a)为按照电力条例(第406章)而供应电力; (1990年第16号第62条)(b)为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的授权而驱动用于铁路交通的铁路机车、列车、铁路车辆及容器; (1995年第13号第2条)(c)为根据电车条例(第107章)的授权而驱动在电车轨道上的电车厢或卡车;(d)为根据山顶缆车条例(第265章)的授权而拖拉或推动在缆车轨道上的车厢、缆车厢或卡车;或(e)为根据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的授权而使在铁路上的机车、列车、车厢、车卡或任何其他运输工具行走。 (2000年第13号第65条)(3)工业经营中的电力仪器,如其电压不超逾特低压,则下列各条对其不适用
8、(a)第6条,该条为关于导体的绝缘及保护者;(b)第7条,该条为关于开关掣、断路器、熔断开关掣及隔离连杆的构造者;(c)第10条,该条为关于将来自系统各部分的电压隔离者;(d)第11条,该条为关于有一个导体接地的单极开关掣的使用者;(e)第12条,该条为关于在特别情况下须有隔离电压装置者;(f)第16条,该条为关于开关盘上明露导体的围封者;(g)第17条,该条为关于开关盘仪器位置者;(h)第18条,该条为关于防止金属带电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者;(i)第19条,该条为关于有人对仪器进行工作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者;(j)第20条,该条为关于固定绝缘架、绝缘屏的设置、供应及使用者;(k)第21条,该条为关于轻便型绝缘架、绝缘屏,绝缘靴及绝缘手套的设置、供应及使用者;(l)第22条,该条为关于为仪器提供工作空间及进出途径者;(m)第23条,该条为关于仪器的照明者;(n)第26条,该条为关于由获授权人或合资格的人进行须具备技术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工作者;(o)第27条,该条为关于展示对受电击者的标准治疗方法的告示者;(p)第28条,该条为关于变压站的构造者;及(q)第29条,该条为关于变压站的控制及限制进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