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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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制度)基本概况: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所以也可简称为“3C”认证,认证标志是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和使用的准许标记。设立目的:为了维护我国消费者利益,保护人民得身体健康,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应当获得而没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认证实施: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C

2、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实施范围:为了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制定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对于属于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签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贴国家认监委批准使用的“CCC”标志,允许进入中国市场。截至目前,共对一批(第一批共19大类132种产品)和随后增加的几种产品(油漆和汽车零部件等)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产品分类和实施情况:基本上可以用两大类,三种情况来划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管理规定,将产品分为两大类: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和不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

3、机电产品直接办理通关单,予以放行;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机电产品在入境时会有三种情况:1、无需提供任何证书直接放行;2:必须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合格后放行并实施入境验证工作;3、必须提供有效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合格后放行,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三种情况: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机电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取得和加贴3C标志是此类机电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没有获得的一律不得进口。2、无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进口机电产品:这种进口机电产品有四种情况,可以不需要提供任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证书,直接放行。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

4、交人员自用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进口机电产品:此类产品可以不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放行。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物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

5、数出口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需要说明的情况:1、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进口应当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电产品,与对区外企业的要求是一致的,必须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贴了标志的才能入境,否则就会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2、陕西地区免办证书的实施机构:认证监管处。旧机电产品进口1、基本情况国家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有三种情况:一、允许进口;二、限制进口;三、禁止进口。判定的标准有三:(1)、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公告:禁止进口目录;(2)、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第一批限制进口的目录;(3)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制度规定: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等。2、旧机电产品进口

6、的制度管理:三令三公告。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2001年第1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3号令;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2001年第37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4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38号公告(现为质检检函【2006】2号函)。(1)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第10号。第五章的旧机电产品进口章节,第二十二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

7、、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2)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制度管理那些旧机电产品;什么样的产品属于“旧机电产品”;旧机电产品如何管理,按照什么程序管理;以及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如何处罚等等。(3)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明确了旧机电产品管理的四个环节: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并对四个环节如何实施,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4)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规定了什么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允许进口。(5)124号公告:规定了什么样的产品不

8、予备案和有条件进行备案。(6)38号公告(现为质检检函【2006】2号函)。质检检函【2006】2号关于调整总局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目录的通知:规定了什么样的旧机电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和如何备案的问题。(7)两个工作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规范。这两个工作规范是操作性的规定。3、需要说明的情况:在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的各个环节中最为简约的就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

9、并办理备案,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书。资 料 目 录1、三部委联合令:2001年第10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国家质检总局200年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3、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4、三部委的联合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35号: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33号: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5、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24号公告:不予备案的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6、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检函【2

10、006】2号:关于调整总局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目录的通知7、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检函【2003】85号: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8、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文件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9、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检函【2004】44号:关于加强旧工程机械备案工作的通知10、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检函【2004】111号:关于加强旧印刷机零(配)件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11、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检函【2004】954号:关于对部分进口旧机电产品加强检验监管的警示通报12、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检函【2003】37号:关于实施进

11、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3、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40号:进口装运前检验的产品类别14、三部委联合文件国质检检联【2005】482号: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15、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16、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规范锅炉和压力容器锅炉和压力容器属于检验检疫和特种设备检验所共管产品,检验检疫把市场准入关,也就是进口关,特种设备检验所把产品质量关,对它的安全、品质把关。锅炉和压力容器属于实施制造许可证(类似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出入境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法等的要求,没有获得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和压力容器,一律不得进入中国市场。上面的三种情况都属于检验检疫中比较特殊的情况,都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中管理比较严格,搞不好会处罚很重的情况,所以希望大家以后多加注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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