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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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本单位厂房等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维修)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管理。第三条 厂房内、库区内进行用火、用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到安全监察部消防队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第四条 厂房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

2、、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五条 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第六条 两个部门以上共同需要使用明火时,

3、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部门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七条 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第八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九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

4、承办部门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安全监察部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条 进入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厂区、厂房、内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

5、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十三条 车库、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库区内、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烟, 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烟头桶,妥善处理烟头,烟头不准出门。烟头桶内的烟头必须经用水充分浸湿并确认无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区。(三)、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欧姆。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 安全监察部消防队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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