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52311679 上传时间:2024-03-0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8.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监护不仅是父母的权力,更是父母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父 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那么,离婚后孩 子的监护权归谁呢?离婚后父母如何对孩子行使监护权?详情请阅读 下文。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父母以外的人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未成年人监护 制度的核心部分。我国未成年子女监护法律体系,由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及地方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 法规构成。一、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人员: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

2、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 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 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 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 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 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 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后,父母一般均会分开生活,或

3、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 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监护, 怎么才能使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尽其监护职责呢?实践 中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三、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于离婚 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用的给付以及对子女的探望权均进行了 详细的规定。首先,明确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人关系到未成年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未成年子女问题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判决时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处理,更应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未成年 子

4、女的监护人。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监护人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 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 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也可由父亲抚养。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3、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 女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 虑本人的意见。4、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 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

5、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 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 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 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 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还 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 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四、离婚后行使监护权的方式还有探望。离婚后,对子女行使间接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 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探望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由 法院裁量决定。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 年 1月 1 日民法典生 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2 民法典第一 千零八十四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