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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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_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落实“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临安市信访局 高学军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 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并通 过信访渠道汇集,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 的热点、难点和焦点。据临安市信访局的初步统计,近三年来 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件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逐 年增加,20_年占 16.2%,2021年占 16.3%,2021 年占 17.1%。针对这一实际,临安市信访局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处理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新机制,

2、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统一,依法维护群众合理诉求,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 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类型 根据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 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处理的信访案件。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本地 信访工作实际,就目前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 行简单分类。1、按受理渠道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已经提出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 访事项。主要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裁决不服,对执行不满 等而上访的,以一般民事纠纷和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居多,有 部分已经提出

3、诉讼、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山林承包纠纷仲裁 等)及行政复议的,担心结论可能对自己不利而到信访部门上 访反映,借此对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信访人的个人目的, 也有的是对已经出具的裁决不服而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以寻 求解决或希望能得到司法救助等。二是应当由公安、检察等机关调查处理的及应当进入行政 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信访事项。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受理的信访 主要有检举类、告警类、申诉类、求决类等。检举类信访为要 求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反映“黄、赌、毒”及涉黑 犯罪等治安、刑事问题为多,举报村级财务、民间借贷(特别 是涉嫌非法集资及诈骗)的信访问题近年也有上升趋势;告警 类主要是反映民警办案不公、

4、态度差、生活作风等问题;申诉 类主要是对伤势鉴定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等;求决类 主要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调解不成或肇 事者无力赔偿,通过诉讼需要复杂程序、较长时间且有一定风 险,因此通过信访要求解决,还有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 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案件,主要有控告申诉类、举报类和刑事 赔偿类。控告申诉类是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裁决和公安机关处 罚、处理决定不服,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监督的申诉;举 报类以揭发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村级财务问题和选举不公等 问题居多,也包括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 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三是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案

5、件或自诉 的刑事案件。普通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纠纷、医患纠 纷、邻里纠纷及一般治安事件中的赔偿问题等;行政诉讼案件 主要指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 政行为不服而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自诉的刑事案件主 要指诽谤、侮辱、轻伤自诉案件(已经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未 产生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等刑事案件。四是应当通过仲裁的纠纷。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仲裁等,一般此类争议或纠纷都有相应的仲裁委员会 受理。2、按内容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执行问题。此类信访问题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 27%,主要指案件虽然已经作出判决,但就赔偿款、债权等一 直未执行或未

6、执行到位。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 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确实无条件履行,被执行人死拖硬抗、 暴力抗法,被执行人逃逸或提前转移财产等;也有执行法官的 原因,如执法力度不大,未能主动查获隐匿财产等;也有申请 人自身的原因,如碍于情面,不主动获取、报告被执行人财产 情况等。二是人身损害或工伤赔偿问题。此类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 的 23%左右,主要包括工伤赔偿、雇佣劳务关系中的人身伤 害、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打架等其他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 害、食物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医疗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 等。三是各类纠纷和争议。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20%左 右,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工程款结

7、算纠纷、 加班费和养老保险纠纷等;承包纠纷,如权属确认纠纷、山林 或土地承包纠纷、山界地界纠纷等;邻里纠纷,如采光权通风 权纠纷、道路纠纷等;家庭纠纷,如婚姻感情纠纷、赡养和抚 养纠纷;村民自治产生的纠纷,如村民待遇问题、土地征用款 分配问题等。四是不服判决的。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12%左右,包 括不服本级法院判决又未及时上诉的,导致延误了上诉时效的 案件,有的甚至是过了相当一段时间后才提出不服而向信访部 门反映的;向上级法院上诉后,不服终审判决而上访的;已经 通过再审程序而终结的案件,不服后再来上访的。五是刑事案件。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10%左右,主要 有交通肇事案件,受害方不愿意起

8、诉而通过信访要求赔偿的; 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故意伤害或杀人,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案 件;滥伐森林等。六是其他。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 8%左右,包括法院 立案受理问题,如法院该立而未立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而信访人坚持要求立案的案件等;对行政行为不服的问题,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揭发举报贪污、受贿,应该由纪 检监察、检察院(反贪局)等受理的问题等。二、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 的产生,成因复杂,既有信访人自身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问 题,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1、唯官唯上,信“访”不信法 这是信访人自身方面 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 以下

9、几个方面:一是信访人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有些信访人 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人制”思想的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 认为政府是全能的,可以包办一切,导致在信访活动中存在 “青天情结”和“唯官唯上”的心理,经常出现“大闹大解 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要想有出路,必须上马 路”的不良信访现象,想通过找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和 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愿望。二是信访人不能正确认识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有些案件 从情理上来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法的角度来审视,往往 缺乏相关证据,或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得不 到支持。还有

10、一些案件,因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存在 着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和 司法机关只能依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判。一方当事人 因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又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导致 上访不止。三是信访人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扭曲心态。他们认为自己 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自己所做的事情都是对的,经常无端 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 程中,就不断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也不走正常的法律程 序,却到处上访。他们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 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 重视,给予关注。还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

11、经通过 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走完一审、二审、重审、 再审等,穷尽了法律手段和程序,但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 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服法,抱着个人的目的,长期 向各级政府上访。四是信访动机不纯。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 为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任意妄为,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 理要求,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就越级上访,长期缠访、闹 访。五是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 限,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一些 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诉讼费和昂贵的律师费。 况且司法途径,程序性强、

12、时间长。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 上,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 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频频上 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 案件。2、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 这是司法制度方面的原 因,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一是执法不公。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 则性不强,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 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 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办案有误。个别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 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

13、划分不 明,审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 及时,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等。三是有错不纠。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 当、有误,却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严格依法 办案,而是蒙骗搪塞群众。更有甚者,个别执法办案机关为了 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干脆一错再错,一错到 底,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四是监督不力。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 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外部监督 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新 闻监督又缺乏法律规范,等等。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 正的程序,事实认定

14、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案审程序不合法、 适用法律不当、处理裁判有误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 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影响,信访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 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3、职能交错,管理机制滞后 这是政府管理层面的原 因,目前我国部门繁多、机构庞杂、职能交叉重叠,管理机制 相对滞后,这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一是因横向不协调,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普遍存在。 以群众对民事案件裁决不服为例,由于长期受部门工作的影 响,政法系统并没有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存在信访、 司法“两张皮”的现象,案件承办人认为案审结束便履职到 位,如果当事人不服应该通过法定途径由上级业务部门处理; 而作

15、为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并 没有处理的权限和职能,政法部门不愿管,信访部门管不了, 必然造成上访升级,民怨加深。二是因纵向不沟通,导致缠访、越级上访不断。在具体涉 法涉诉信访案的办理中,尤其在伤情鉴定和案件定性等问题 上,部分责任单位与上级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信访人多头 信访,接待受理部门答复口径不一,存在多头批示现象,给信 访人过多希望,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大难度,导致上访不 止。三是信访部门受理权限不明。国务院信访条例已经明 确规定,隶属于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予 受理,但各级信访部门还存在受理、交办原本就不应该受理的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致使下级信

16、访部门无法着手处理而使信访 件久拖不决,从而使信访人上访不断。四是对无理缠访、闹访者处置不力。上访者摸着了政府害 怕上访的心理,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一方面, 各级公安机关抱着“慎用警力”的心态,实质是不用警力,对 那些围堵政府机关、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穿状衣告地状、以服 毒自焚等威胁政府、将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滞 留接待场所等行为不及时进行依法打击或处置,助长了无理上 访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一味地讲求“和 谐”,做出无原则地让步,抱着“化钱买平安”的心态处理问 题,往往让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者得益,反而越化钱越不平 安,导致在社会上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 决”的怪圈,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的方式。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对策 “徒善不足以 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 行法令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如果说信访制度是“善 政”,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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