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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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 1029-20案情:大林、刘可和孙秒是木豆公司的股东,大林担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与刘可是恋人关系。2015 年 4 月,木豆公司与大林、刘可、郝郝、季季设立遥 远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远公司章程, 规定遥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5000 万元。其中,木豆公司认 缴 2000 万元,大林认缴 1000 万元,刘可认缴 500 万,郝 郝认缴 1000 万元,季季认缴 500 万元。章程还规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 次性缴足, 大林、刘可、季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 年内缴足。同一天,郝郝与孙秒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 约定:郝郝在遥远公

2、司认缴的出资由孙秒实际缴纳,股权实际 为孙秒所有,孙秒与郝郝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孙秒与郝 郝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遥远公司顺利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 注明: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实缴 3000 万元,认缴 2000 万 元。刘可是遥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豆公司和孙秒均按章 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 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2016 年 12 月,大林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可银行卡分别 汇款 100 万元、80 万元。到款当日,刘可将这两笔款项均 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刘可 认缴的出资,尚有 320 万元未

3、缴足。2016 年 12 月,季季向遥远公司账户汇款 100 万元,尚有 400 万元未实际缴足。2017 年 1 月,季季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 季最终将股权转让给轩轩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7 年 3 月,大林与刘可关系破裂。在刘可的操作下,遥 远公司会计麦子与木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 豆公司对遥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子,该股权转让协议 上加盖有木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大林的签字则 是刘可伪造的。遥远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子未实际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权 转让款。2017 年 4 月,麦子与七彩钢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麦

4、子将其名下的遥远公司股权转让给七彩钢铁公司,七彩钢 铁公司向麦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3000 万元,遥远公司为 七彩钢铁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2017 年 8 月,郝郝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决 应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小额贷款 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查封了郝郝在遥远公司的股 权,对此,孙秒提出案外人异议。2017 年 9 月,遥远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 3000 万 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 银行以大林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为由,追加大林为被告, 请求大林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1. 如大林以刘可用于出资的

5、180 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可名下的股权实际为大林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 么?2. 季季向轩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 400 万元 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远公司是否可以向轩轩公司催 缴?为什么?3. 木豆公司与麦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 户到麦子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子已经取得遥远公司的 的股权?为什么?4. 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七彩钢铁公司已取得遥 远公司股权?为什么?5. 孙秒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6. 在银行诉遥远公司和大林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大林是答案】1.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

6、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 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 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

7、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 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可以。理由 1: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 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 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8、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 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理由 2: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 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知,当股权的无权处分发生后,第三人要善意取得该 股

9、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支付 了合理的对价且已经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4.可以。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当 股权的无权处分发生后,第三人要善意取得该股权需要包括 以下几个条件: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且已经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从题目给出的信息 来看,虽然麦子取得股权不合法,但可以推断出七彩公司对 此情况并不知情,且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工商过户登 记,故七彩公司构成善意取得,七彩钢铁公司已经取得遥远 公司的股权。5.不成立。公司法解释(三)第24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 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

10、资人出资并享有投 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 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 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 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 行程序转

11、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 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郝郝和孙秒之间签订有代持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 郝郝是名义股东,孙秒是实际股东,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郝 郝名下,郝郝就是遥远公司真正的股东,郝郝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对郝郝名下的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实际股东不得以其与 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对抗外部的债权人。故孙秒的案 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不成立。对于孙秒的损失可以向郝郝去追6.不应当。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 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 出

12、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 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 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 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 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 2款的规定,大林采取分 期分批方式出资,在遥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尚有部分出资 未完成,作为遥远公司的债权人,银行有权主张大林在未出 资本息范围内对遥远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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