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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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退役军人安顿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顿,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合,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役义务兵安顿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与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乡非农户口的,退役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乡,由本地政府负责就业安顿;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队、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役后规定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

2、役军人安顿政策的重要内容 国内现行的退役士兵安顿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状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重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义务兵安顿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浮现役安顿暂行措施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顿工作的告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引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顿工作的根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合用性。 (一)城乡退役士兵安顿政策。 城乡退役士兵安顿是整个安顿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规定紧,实行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顿政策,1981年开始拟定为“按系统

3、分派任务,包干安顿”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顿政策。重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派任务、包干安顿政策(指令性安顿政策)。 “按系统分派任务、包干安顿”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乡退役士兵数量和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向各行业系统分派安顿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毕安顿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顿措施。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役义务兵安顿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措施固定下来。在筹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行,较好地解决了因接受单位不肯接受而带来的安顿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国内城乡退役士兵的就业安顿和社会的

4、稳定。我省采用“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派任务,包干安顿”的措施下达指令性安顿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顿总数的30%,其他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涉及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重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状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顿筹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看待,优先安顿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顿;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顿;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

5、择安顿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顿筹划基本上,符合在城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互相挑选的一种安顿措施,它是退役士兵安顿工作适应国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措施在一定限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并且由于安顿政策公开,双方状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定,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顿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贴后自行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

6、乡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由本地人民政府予以一次性经济补贴,并予以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扶持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告知(国办发10号)文献,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予以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顿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公司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公司可实行安顿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受退役士兵的,可根据本地政府下达的筹划任务数,采用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顿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经费重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贴和超筹划接受退役士兵单位的经

7、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役军人安顿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役军人安顿工作会议,拟定了国内安顿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重要根据如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全国退役士兵安顿对象重要在农村。)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对此,国家极为注重,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役军人安顿,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贴。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

8、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立足本地,积极协助农村退役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指引,大力鼓励她们开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公司,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我省每年农村退役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顿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奉献不同,因而享有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浮现役的士官安顿除执行义务兵安顿的有关政策外,尚有其特殊的安顿政策。国内现行的退役士官安顿政策重要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浮现役安顿暂行措施,其重要内容涉及:退役士

9、官的复员安顿、转业安顿和退休安顿。 1、复员安顿。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浮现役安顿暂行措施规定,“士官退浮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顿”。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规定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顿。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浮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她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乡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规定并经批准作复员安顿的,容许落城乡户口;城乡入伍的士官退浮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乡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顿期间,由

10、本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贴费,这与退役义务兵的安顿是基本相似的。 2、转业安顿。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浮现役安顿暂行措施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级别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顿。转业士官退浮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本地(

11、除部她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涉及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派、转业、退役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本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容许异地安顿,其她特殊状况需要异地安顿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顿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受实行集中交接措施,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安顿办公室进行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顿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顿条件的,签发接受安顿告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受安顿告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期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期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所有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简介信、通伍证和接受安顿告知书

12、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顿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受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受工作单位的因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准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受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贯彻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她工作安排,与城针退役义务兵安顿措施相似。 3、退休安顿。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浮现役安顿暂行措施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级别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

13、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顿。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顿措施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顿,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其她。 士官退浮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应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多种补贴费和返回安顿地途中的差旅费。达到安顿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期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因素超过规定报届时间的,地方安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看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解决,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本

14、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规定退浮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顿,满十年的作转业安顿。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背纪律或午无合法理由坚持规定退浮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役解决;城乡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看待。 (四)复员干部安顿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顿重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有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规定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有关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顿工作的告知(国安1993

15、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顿政策进行了调节。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浮现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规定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乡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筹划, 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复员干部,政府不再分派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受,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 退役军人安顿程序 1、(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简介信、退役证到退役军人安顿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回乡手续和优待金结算手续。 2、(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简介信、退役证、户口簿、非农入伍告知书、优待安顿证到退役军人安顿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安顿手续。 以上到民政局办理退役士兵接受安顿办事指南一、凡沈河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服役不满的退役士官),均由我区退役军人安顿办公室接受安顿。二、凡在部队服役期间患有疾病者,必须急时与退役办讲清,否则后果自负。三、退役士兵本人档案达到退役军人安顿办公室后,需带下列手续到退役办落户。1、部队开具的退役军人简介信、退役证;2、户口本;3、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证明;4、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简介信(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街政科办理)。 四、党员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到市委组织部换信(地址:市委大院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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