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精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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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条文与注意事项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1256号文件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1考试资格与报名条件2考试科目与免试条件3资格考核认定4考试用书、教材结构及复习方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级消防工程师学历/专业消防工程专业相关专业其他专业中专不能报考不能报考不能报考本科4年5年6年双学士学位3年4年5年硕士2年3年4年博士1年2年3年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科目科目题型时间(小时)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客观2.5h消防安全技术综

2、合能力客观2.5h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观3h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三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考科目条件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教材结构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第二篇建筑防火检

3、查第三篇消防设施安装、检测与维护管理第四篇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第五篇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学习方法1.制定学习计划、全面系统复习:标准规范技术实务综合能力案例分析2.善于归纳总结、掌握知识规律:对相同的知识点比照记忆3.强化题目训练、教材由厚到薄:多看书、多做题、反复练,重点难点笔记成册4.学会压力释放、营造学习环境:轻音乐、红酒、交流,第二讲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1996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部门规章9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部第39号令)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部第61号令)11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部第109号令)1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部119号令)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部第120号令)1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部121号令)1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部122号令)16社会消防服务技术管理规定(2014部第129号令)1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人社

5、部第12号)规范性文件18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12年人社部第56号令)关于举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第154号令)19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1994年劳动部第98号)20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人职第6号)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要求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法)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要求掌握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大纲要求1.了解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的基本内容,熟悉消防法、规划法等法律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消防工作责任制。(选择题)2.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等消防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完整性,辨识消防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整改违法行为的方案。(案例分析)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沿革1消防监督条例(1954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法)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10月01日施行,7章3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法)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1998年05月01日施行,

7、6章54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法)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05月01日施行,共7章74条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与责任制(P1)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责任制实现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P2,重点内容)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

8、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尚应增加(P2,重点内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三、公民消防工作权利与义务(P2)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

9、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控告。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P3)1.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制度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注意范围)2.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

10、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由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由其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3.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3万-30万);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五、公共聚众场所使用前安全检查制度(P3)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建设或使用

11、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法律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P3)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

12、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承办者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P4)消防产品有国标时符合国家标准,无国标时应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消防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消防产品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督管理主体: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执业人员(P4)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

13、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后面详细介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九、法律责任(P4)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新消防法增加了两种行政处罚第二节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法P4)适用范围: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制定原则: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法律效应:土地的划拨和出让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法律责任: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10%以

14、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法,P6)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施工许可:开工前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需要从业资格:施工、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有相应资质和从业资格,在相应资质范围内从事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公平、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按法定程序,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法,P6)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生产和销售,建设工程不适用于该法,但进

15、驻材料、构配件、设备适用于该法产品质量监督:强制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抽查和公告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强制检查和查封扣押制度(4项,牢记)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法律责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执照、撤销资格、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法,P8)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业人员权力(5项):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力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权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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