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创多重买卖的特征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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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重买卖的特征及侵权究竟何种行为属于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尚没有准确的界定。 前辈学者探讨此类问题也多为描述具体案情,确认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较为典型的如 :1.在多重买卖中, 如果后买受人故意以妨害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从事买卖行为时,可以对前买受人的债权构成侵害,前买受人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要求后买受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为多重买卖,尔后买约已经发生物权关系时,前买受人不得请求主张后买约无效, 对于出卖人仅得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请求为转移该物所有权之行为。如前买受人强行占有该物,剥夺后买受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3.出卖人为多重买卖,对前买受人已为

2、占有改定,后复将其物出卖与后买受人,并为现实交付,此时,前买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第二次出卖该物,为无权处分。 如前买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夺,则得基于侵权行为之规定, 对于出卖人请求赔偿或返还。4.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买卖的方式加损害于前买受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多有如下特征: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 :一、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 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 二、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 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 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三、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因此,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 是指在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该项财产,或者以侵害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另定与该项债权相重合的买卖关系,而使作为一方买受人的所有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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