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开办费用摊销处理方式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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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费用摊销处理方式汇总关于开办费用的税务处理和摊销,有哪些处理方式呢?哪些开办费用不能一次性摊销?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1.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

2、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生当期。2.按照新税法有

3、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3.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

4、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开办费只能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吗?根据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好好分析一下。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

5、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应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

6、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需要提醒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度时限考虑,选择“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方式更适合。再举一个案例来看下,开办费用哪种情况不能一次性摊销:今年,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快捷酒店2015年12月末在“管理费用”一次性列支装修费用100万元,未分期摊销。企业会计认为这是酒店租入房产的改建支出,应该属于“开办费”,可以一次性列支费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税务人员告知会计这笔费用不可以一次性列支,需补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上所述,若该企业租入房产的合同期限为10年,企业2015年12月末发生的100万元装修费用支出应在10年内分期摊销,因此,企业需要在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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