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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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山东省普 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 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 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 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

2、生多样 化的发展需要。第四条 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 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 3-8 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 分后,获准毕业。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留学生、交流 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第六条 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 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 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18 课 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3、。第八条 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 要依据。(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 周)每周上课 1 学时计 1 学分, 即 16 学时计 1 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 实验、上机等教学环 节,每 32 学时计 1 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 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 1 学分;分散进行的实 践性教学环节,每周 1 次(2-3 小时),8 周计 1 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 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 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 4 学

4、分。第九条 最低毕业学分文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不低于 150 学分,理工科专业不低于 170 学分, 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专业不低于 200 学分,辅修第二专业不低于 80 学分。第三章 收费管理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 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 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 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年初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 缴纳专业注册学费。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的,其已经缴纳的

5、专业注册学费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第十四条 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在注册之前 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费。注册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已 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第四章 选课管理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 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 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第十六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初选、复选、 退改选和确认选课结果四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 14 周开始下学期 课程的初选和复选。新学期前两周为退改选时间,第三周为确认选课 结果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学生已

6、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且次数不 限。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不超过 30 学分(不含辅修第二专业 课程学分)。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第十九条 免修(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 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 形势与政策、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及实验环节的课程、独 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通识20 必修课程不 得免修;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学院认定。(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

7、前填写济南大学 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 处备案。(四)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由开课部门 单独组织,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条 免听(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 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济南大学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听手续。(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 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 学分。(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第六章 成绩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

8、分考试 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 同方式进行。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考 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五 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五分制(A、B、C、D、 F)记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 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 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第二十四条 绩点换算。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 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1井

9、制100-9591-8581-7571-6561-6060对应绩点5. 0诫绩十10-4. 50H廿制成绩AA-B+BB-C+CC-DF对应绩点5.04. 54. 23.83.53. 22.82. 52.21.50Jl级制jW优秀良好中導及格不及榕对应绩点4. 53. 52. 51.50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 下:课程寻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课程网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不显示“重修”字样。第二

10、十七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 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开课学院由教学副院长、 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 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济南大学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交教务 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第七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 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第二十九条 具有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 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第三十条 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 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

11、业课程名称 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 分。课程认定总学分不超过 10 学分。第三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 理。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时间相同。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 毕业。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 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 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 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 以提前毕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高于 4.5 的学生,由学校授予“济 南大学荣誉毕业生”称号。第三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第三学年至第七学年结束时所获学分 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 14 学分及以下者,可以发给结业证 书。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 总学分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第三十四条 肄业。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所 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 14 学分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 证书。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4 级学生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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