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52264281 上传时间:2023-04-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7.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院档案工作建设,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各项检察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最高检、省、市检察机关管理档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本院的档案管理机构是办公室。第二章档案工作职责第三条办公室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对全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的整理、归档和管理以及对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贯彻实施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对全院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检察工作积累史料;(三)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

2、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实施情况;(四)组织、指导和督促本院各科室完成每年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五)负责本院各种门类、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检索等工作;(六)严格执行档案库房管理规定和保密制度,落实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无泄密现象的发生;(七)负责档案的保管维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八)对档案库房等硬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性检查库房防盗、防火、防虫(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的运作状况,及时提出管理意见,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九)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3、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完善的检察信息资料库;(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各科室设兼职档案员,按照本院档案工作的要求,负责协助科领导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督促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五条全院干警负责对自己办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立档、保管等工作,按本院档案工作的要求,完成自身档案工作任务。干警工作变动时,必须做好所负责档案料的有关交接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第三章档案分类和管理第六条归档材料是指本院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档案保存备查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资料。本院的档案包括以下种类:(一)文书档案包括上级检察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

4、制发的本院需要贯彻执行或与本院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以及本院各科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二)诉讼档案包括本院各业科室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诉讼文书档案。(三)基建档案包括本院兴建的办公楼、宿舍及其他改造等由本院立项并主管的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等各种资料。(四)会计档案包括本院财务统计报表、账簿、凭证、工资及其他会计材料。(五)声像档案包括本院进行办案及其他活动(会议、接待外宾、领导视察工作等)摄制和录制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六)其他档案本院的设备档案、奖品实物档案等均属归档范围。第七条下列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一)重份和无查考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二)上

5、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及仅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三)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文件修改稿;(四)非主管单位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五)其它无查考、归档价值的材料。第八条本院的文书档案和其它档案由各科室部门的档案员负责收集和初步整理后,按要求统一移交档案室进行归档。诉讼档案由承办人整理后,配合本部门档案员按要求统一移交档案室进行归档。第九条档案在移交前各部门应进行初步的整理,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准确,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以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褐变的文件应予以复印,所有金属物件都应该在移交前剔除,然后交由档案室统一扫描、录入、装订、入库。第十条文书档案

6、和其它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基本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类别等标准进行整理排列。第十一条诉讼档案的整理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立卷归档。第十二条本院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的各类档案,档案室应及时清点、检查案卷质量、入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应退回并要求进行重新的整理或补足材料。第十三条文书档案须在翌年三月底前,其他各类档案须在翌年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档案向档案室移交完毕,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时须填写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由承办人及接受人签名。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院领导同意,有关档案移交的最后期限可以予以提前或延迟。第十四条归档的档案应确定保管期限根据上

7、级关于文书档案、诉讼档案等保存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第十五条对已到保管期限或不必要再进行保管的档案,应及时予以销毁,并遵循以下程序:(一)专职档案员列出销毁清单和撰写销毁报告,明确销毁原因和方法等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呈检察长审批。销毁清单和销毁报告应在档案室存档;(二)档案销毁时,应由两人以上进行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三)档案销毁应做到完全、彻底,严格执行保密等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本院档案库房及柜、架的钥匙由专职档案员妥善保管,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库房内严禁吸烟,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品和爆炸物,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好无损,档案库房要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四章档

8、案利用第十七条档案室应加强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利用档案信息,为检察工作服务。第十八条本院干警查、借阅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查、借无密级档案,必须经查阅人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二)查、借秘密级档案,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三)查、借阅机密级档案,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四)查、借阅绝密级档案,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经检察长批准。第十九条 借阅党组文件,应当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批。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原则上不予借阅。工作确实需要的,借阅党组会议记录应当层报党组书记审批,

9、借阅其他会议记录应当层报检察长审批。第二十一条 借阅上级领导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审批、批示原件的应当报检察长审批。第二十二条 借阅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考核、调配等人事档案应当经政治处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三条 借阅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档案材料,应当经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四条 因汇编检察工作资料、编纂检察史料或者举办检察工作展览等事项需要系统查阅档案的,应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相关借阅人应当签署档案借阅保密承诺书。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人员查、借阅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查、借阅档案,必须有单位介绍信,以及足以证明查、借阅者身份的证件;(二)查阅机机密级以下的档案,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10、(三)查阅机密级以上的档案,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四)查、借阅本院院党组会议记录、检察委员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检察长批准。(五)借阅档案的,必须经院领导批准。需经院领导批准的,由办公室负责请示。第二十六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档案查、借阅登记手续并严守保密工作,不得擅自抄录,复印或任意扩散传播涉及国家和检察工作秘密的档案内容。查阅档案一律在指定的档案阅览室进行,不得私自变更查阅地点。经批准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应妥善保管理,及时归还。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第五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较好完成该年度档案工作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记入科室和个人年终考核。第二十八条对于没有按照本规定整理、移交档案的,进行通报批评,分别记入科室和个人年终考核。造成档案毁损、丢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