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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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工程项目管理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标签:标题 工程项目管理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 工程项目管理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提要: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分包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都在3%以内。例如国家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自 工程项目管理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 1、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分包方签订

2、施工合同以及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分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对工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利润作出裁决。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如何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3、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3、与工程局没有合同关系的分包方以及施工人员是否可以起诉工程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4、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垫资及其利息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

4、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5、,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6、施工区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6、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局在进行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减少因未设立警示标志导致损害他人的纠纷产生。并且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出于保护弱者的心理大多会支持被侵害人,在案件纠纷的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工程局不利。因此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使工程局的责任降到最小,由此减少工程局的损失。 7、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

7、、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局在进行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工程局在遭遇此类诉讼纠纷时由于举证责任倒置造成了举证难度增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环境污染的防范控制。 8、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时效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

8、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而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只有六个月,并且不能延展,所以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企业在考虑何时起诉时,就不能仅考虑到尚有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应该首先考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如果在竣工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由于工程欠款的清偿顺序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款项获得全额清偿的可能性极大,而如果超过六个月再提起诉讼,则仅能作为一般债权要求清偿,其清偿顺序次于抵押权,只有在清偿了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之后再和其他债权人按债务人剩余财产的比例

9、进行分配,这样,能实现的债权数量就可想而知了。为确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当建设单位违约拖欠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 工程项目管理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普法版)提要: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分包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都在3%以内。例如国家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自对建设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评估判断,对于那些已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的,无其他财产可供支付工程款的,或者有支付能力故意拖延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将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使工程欠款得到优先受偿。 9、对

10、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及应付款时间有争议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

11、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0、承包方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方是否有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1、如何确定分包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的计价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2、工程量签证在诉讼纠

12、纷中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量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量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建设单位已书面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只要手续齐全,一般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13、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主体是否合法的法律后

13、果 实际中工程局中标工程项目后签订分包合同都是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加盖项目部公章及项目部经理签字。但是中标工程项目是由工程局承建,项目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应当以工程局的名义签订,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工程局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可能会归于无效。 14、审计结论是否对工程最终决算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价款作出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

14、,合同自由原则已成为必然,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工程造价方面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合同履行中,任意改变合同,提出新的工程造价核算方法,那么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失去了严肃性,建设工程的招标也失去了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

15、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15、工程建设中表见代理行为对工程局产生的影响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三)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可见,对于施工过程中分包商以工程局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以工程局的名义作出其他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于这些表见代理行为引发诉讼纠纷可能会造成由工程局承担责任。 16、分包合同中收取管理费的相关问题 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收取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分包工程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都在3%以内。例如国家交通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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