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制度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核算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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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制度/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核算对比1993年7月1日会计制度转轨以来,财政部先后颁布过 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及分行 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 则等。不同制度/准则规定各有不同,本文仅就建筑施工 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变化进行了对比。一、分行业会计制度时期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1992年财政部颁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 第70号)等多个行业会计制度,该系列制度于1993年7 月1日起执行。对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主要是在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结算 价款作为收入额。具体来讲:1 实行合同完成后

2、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 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 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 的合同价款总额。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 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 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 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 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3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 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 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 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 确认为工程收入

3、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 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 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 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 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企业实现的工程价款收入和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列作 营业收入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 本月已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借记“工 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具体账务流 程体现为: 施工项目与业主、总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确认工 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4、); 施工项目将已结算工程对应成本结转工程结算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期末,将“工程结算成本”与“工程结算收入”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上述流程未考虑增值税。采用该模式核算时,在确认收 入时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二、企业会计制度与建造合同准则时期收入费 用的确认与计量经过8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 础上,财政部又将1992年制定和公布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合 并成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施 行。2001年还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 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制度体系。目前来看,当时的分行业会计制度、统一

5、的企业会计 制度只是之后实行会计准则的一个过渡。而事实上,从 1997年到2001年底财政部曾陆续发布过16项具体准则, 其中包括建造合同准则。2006年财政部另起炉灶,重 新发布了新的具体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新颁布的39项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其中业也包括建造合同准 则。在企业会计制度(当时有配套的施工企业会计核 算办法)和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了同一种收入与 费用确认方法,那就是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合同费用和合同 费用。比如在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账务流程:工程施王-合

6、同成本 工程结算. 应收账款等”皆*电 丁 *.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施工II*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施工项目通过“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科目归集工程施工成本; 施工项目与业主、总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期末,施工项目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工程项目结束后,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 目对冲结平。采用这种核算模式时,在“工程施工”科目下需要设置 “合同成本”、“合同毛利”、“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 另外需要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与业主、总包方结算 的情况。上述流程未考虑增值税。采用该模式核算时,一般在工 程结算时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三、新收入准则中工程承包合同收入费

7、用的确认与 计量2017年,财政部将建造合同准则与老收入准则 合并,修订形成了新收入准则。按照新收入准贝 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 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与费用的相关账务流程:施工项目与业主、总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施工项目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将履约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本年利润”科目。采用这种核算模式时,设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 工程施工成本,不再对“合同毛利”进行核算,也不再设 置“工程结算”科目,账务流程也与建造合

8、同准则时 期不同。另外,新收入准则会涉及到“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上述流程图中,用“合同结算”科目 代替了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对于同一个项 目这样做,是新收入准则允许的。上述流程未考虑增值税。采用该模式核算时,一般在合 同结算时同时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财政部2011年制定颁布,从2013 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务的开始和完 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 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 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9、后的金 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 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 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其收入与费用的相关账务流程为: 施工项目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归集工程施工成本; 期末,施工项目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结转 “本年利润”科目。采用这种核算模式时,设置“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工程 施工成本,不对“合同毛利”进行核算,也不设置“工程 结算”科目。上述流程未考虑增值税。采用该模式核算时,一般在确 认收入时同时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五、准则/制度目前的实施情况按照规定

10、,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 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 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 计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央企、地方国有企业以及部 分其他企业都已经实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要求是,对于在境内外同时 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 行新收入准则;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 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 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 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 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上述小型企业标准是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 企业。按照规定,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准则 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选择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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