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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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农药产业政策。 农药产业政策公示工联产业政策 第1号 为贯彻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印发石化产业调节和振兴规划的告知的规定,规范和引导国内农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农药产业政策,现予以公示。 八月二十六日全文下载:农药产业政策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救灾物资,对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保障农业丰收,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粮食安全,以及控制卫生、工业等有关领域的有害生物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国内农药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已经处在世界前列,不仅可以满足国内农业和有关领域的需求,并且成为全球重要的农药生产和出口国。但是,在农药工

2、业迅速发展中,存在反复建设严重、产能过剩、行业构造性矛盾突出、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农药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加快农药工业产业构造调节步伐,增强农药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引导农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的 第一条 保证农业生产和环境生态安全。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行,提高农药对粮食等作物生产的保障能力,保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环境生态安全,增进农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控制总量。全面权衡国内外需求、经济效益与社会、资源、环境等关系,坚持适时、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遏制追求局部利益、忽视资源消耗、导致环境污染的盲目扩张和反复

3、建设行为,严格控制农药生产总规模,将农药工业的发展模式由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 第三条 优化布局。促使各地区农药工业合理定位、协调发展。大力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农药公司向专业园区或化工汇集区集中,减少生产分散度,减少点源污染。到 ,力求进入化工集中区的农药原药公司达到全国农药原药公司总数的50以上,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加速组织构造调节。大力推动公司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以原药公司为龙头,建立完善的产业链合伙关系。促使农药工业朝着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方向转变。到,农药公司数量减少30%,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公司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50以上,达

4、到70以上。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严格生产准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新技术和自动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水平。到制剂加工、包装所有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宗原药产品的生产70%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和装备大型化,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提高公司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创新基本,完善既有农药创新体制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导向,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公司或产学研相结合转变。到 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公司销售收入的3%以上,达到6%以上。 第七条 减少农药对社会和环境的风险。严格农药安全生产和环保,强化工艺创新和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

5、发与应用,推动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加快高安全、低风险产品和应用技术的研发,逐渐限制、裁减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和工艺技术;建立和完善农药废弃物处置体系,减轻农药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到 ,污染物解决技术满足环保需要,“三废”排放量减少30,副产物资源化运用率提高3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30%。到, “三废”排放量减少50,副产物资源化运用率提高5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50%。 第八条 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推动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实行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其市场份额。到,在农药市场中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销售

6、额达到全国农药总销售额的30%以上,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充足发挥市场配备资源、政府宏观调控与中介组织协调的协同作用。理顺和完善农药市场调控、法规管理和中介协调体系,发明公平竞争、充足协调和管理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产业布局 第十条 综合考虑地区、资源、环境和交通运送等因素调节农药产业布局。通过生产准入管理,保证所有农药生产公司的生产场地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都市发展规划,并远离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 第十一条 新建或搬迁的原药生产公司要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并进入工业集中区,新建或搬迁的制剂生产公司在兼顾市场和交通便捷的同步,鼓励进入工业集中区。 第

7、十二条 对不符合农药产业布局规定的既有农药公司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品种和扩大生产能力,推动其逐渐调节、搬迁或转产。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地区新增农药厂点和盲目新增产能,限制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产能过剩产品的生产。引导中、西部地区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符合本地市场需求的产品。 第三章 组织构造 第十四条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优势公司对其控股、参股、联营、兼并、重组的公司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和统一品牌经营;支持优势公司异地扩展优势产品生产能力,发展主导品牌;推动社会资源向优势公司集中,支持优势公司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畴内,增进知识产权、农药登记资料等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

8、推动农药行业调节、优化生产要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第十六条 支持农药生产公司跨地区合理运用生产要素,推动已获得相似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公司间委托生产。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原药去向备案制度,推动原药公司与制剂公司通过产品链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合伙关系,形成战略联盟,共创品牌,净化市场。 第十八条 完善农药公司退出机制。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和限制过剩、裁减落后,拓宽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整合的渠道,完善有关引导政策和退出补偿机制,加快产品构造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农药公司退出市场。 第四章 产品构造 第十九条 国家通过科技扶持、技术改造、经济政策引导等措施,支持高

9、效、安全、经济、环境和谐的农药新产品发展,加快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的替代和裁减,增进品种构造不断优化。 第二十条 重点发展针对常发性、难治害虫、地下害虫、线虫、外来入侵害虫的杀虫剂和杀线虫剂,适应耕作制度、耕作技术变革的除草剂,果树和蔬菜用新型杀菌剂和病毒克制剂,用于温室大棚、都市绿化、花卉、庭院作物的杀菌剂,种子解决剂和环保型熏蒸剂,积极发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果保鲜剂,鼓励发展用于小宗作物的农药、生物农药和用于非农业领域的农药新产品。 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

10、套的新型助剂,减少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鼓励开发节省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加强非农用市场的研究,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使用技术,拓展农药应用范畴,满足国民经济有关领域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国家适时发布鼓励、限制、裁减的农药产品目录,并通过土地、信贷、环保等政策措施严格控制资源挥霍、“三废”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农药新增产能,严禁能耗高、技术水平低、污染物解决难的农药产品的生产转移,加快落后产品裁减。 第五章 技术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公司运用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生产持续化、控制自动化、设备大型化、管理现

11、代化。 第二十四条 重点支持农药核心技术、核心共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高效催化、高效纯化、定向合成、手性异构体深度运用、生物技术的应用,加快低溶剂化、水基化、缓释化制剂及高效、经济的“三废”治理等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继续将农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在基本平台建设、创新体系完善和新品种创制等方面予以扶持;支持公司建立技术中心,与研究单位、高等院校等构成产学研实体。国家组织制定农药工业技术发展指南,引导公司、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创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药公司采用投资、合资、合伙、并购等方式到境外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广泛吸纳国际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支持公司、研究单位到海

12、外申请专利、登记产品和注册商标。 第二十七条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从科研、生产到销售、出口等环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农药公司知识产权的发明、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结合农药行业发展状况,适时更新和发布鼓励、限制和裁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目录,引导和规范投资,增进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在农药行业全面履行ERP(公司资源筹划,如SAP)等信息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药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对农药生产实行准入管理、对农药产品实行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未经核准的公司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未获得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出口和使用。农药生产

13、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农药公司核准、延续核准、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农药公司生产升级和新增生产类型以及公司搬迁视同新开办农药厂点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涉及农药准入许可、生产、销售、环保、出口、诚信记录、知识产权等有关内容的农药公司信息库,逐渐实现工业、农业、环保、工商、质检、海关、记录、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 农药公司要建立健全从原料购进到产品销售、出口全过程的有关数据档案,完善产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国家防灾减灾农药储藏和预警机制,加大农药淡季储藏投入,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税收和信

14、贷政策,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淡旺季节差别,调节农药进出口,保证农药市场供应。 第三十五条 规范并加强农药产品质量原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体系,保证农药产品原则制定科学、统一。积极推动原则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并加大原则贯彻执行力度,保证产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加强记录工作,保证农药记录数据的真实、精确。农药生产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记录制度,认真按照记录指标含义和填报规定,精确填报记录数据。生产主管部门要协助记录部门做好农药生产记录工作。行业协会要协助记录部门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为农药法律法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原则规范等制定和实行提供决策根据。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

15、十七条 改善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出口农药的生产准入、生产许可和登记审核。严禁环保不达标的公司生产和出口农药。限制或严禁列入“双高”目录的农药产品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强化农药外贸公司的有关资质审查,鼓励农药外贸公司和合法农药生产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伙关系。严禁借证、套证等非法出口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完善原药和制剂产品的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农药深加工产品出口,提高附加值和出口竞争力。制定限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农药产品出口的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农药产品出口构造。 第四十条 加强进口农药的原产地标记、登记和产品质量等管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农药产品进出口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加强农药国际交流和国际农药发展态势研究,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健全有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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