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营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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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营业性演出行为的通知全县各演出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演出市场监管职责,加大演出市场管理力度,规范营业性演出行为,做好演出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职责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商城县文化出版中心是全县演出场所、演出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对全县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与营业性演出相关的咨询、协调和规范服务的单位。演出市场包括音乐、歌舞、戏曲、模特、魔术杂技、民间文艺等;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注册登记等均属

2、演出市场范围。 二、演出规范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的、以节庆、婚庆的,以其它营利方式进行演出的现场表演行为。举办营业性演出必须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三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以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除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团体和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单位、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

3、、场次。 3、节目内容及视听资料。 举办营业性组织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三、监督管理 按照条例的规定,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加强营业性演出监管的同时,加强演出市场的日常巡查,组织协调好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保障服务电话的热线畅通,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短信等方式的举报,并立即作出反应,核实查处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结果。 各类商场、超市、专卖店以及宾馆、酒店,举办产品推介、展示、婚庆、节庆、庆典、时装秀等商业性演出活动,应于活动举办3日前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备案。举办大型

4、商业性演出活动,应向县文化中心履行报批手续。不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假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许可证和批准的文件的;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演出内容的;商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法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查准核实后,责令退交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和姓名,直至吊销相关证照。特此通知。 商 城 县 文 化 出 版 中 心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咨询服务电话:商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0376795168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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