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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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8-7-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南水北调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含中线建管局直管、通过招标管理或委托地方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

2、代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管辖权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第二章 安全承诺和目标第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代表单位作出公开、明确的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支持,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第六条 承诺的内容根据实

3、际情况作出,包括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资源保证等。第七条 承诺的形式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正式的公开声明等。第八条 中线建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明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方向和思路,提出总要求。第九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杜绝以下重大事故:(一)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二) 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三) 重大火灾事故;(四) 特大交通事故;(五) 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

4、单位应根据安全方针和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实现“一职责、一目标”,通过各层次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三章安全生产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 中线建管局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如图所示),配备必需的人员,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第十二条 成立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单位参加的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第十三条 安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中线建管局局长任安委会主任。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

5、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办公室设在中线建管局工程建设部。第十五条 中线建管局是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项目法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中线干线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六条 中线建管局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 领导、监督中线干线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三) 制定、审批和发布中线干线工程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 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源,批准重大安全

6、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并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五)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监督各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六) 监督审查各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七) 监督建设管理、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情况;(八) 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九) 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接受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管理。第十七条 安委会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7、规和标准;(二) 组织制定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 分析安全施工形势、监督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领导和协调解决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四) 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或措施(含费用);(五) 参与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 组织、聘用、管理、委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七) 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线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二) 具体落实编制安全生产规

8、章制度;(三) 定期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四) 督促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中线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五) 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六) 审查承包和设备材料供应方的安全生产资质;(七) 参与招标文件中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率、死亡率和职业病发生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规定的制定;(八) 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费用,报中线建管局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九) 有权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严重失控、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

9、证等情况,通过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责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十) 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提出奖惩意见;(十一) 组织或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二) 负责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安全管理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和解决有规律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十三) 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线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二) 代表中线建管局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三) 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中线建管局报告工程建设的安全情况

10、;(四) 负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五) 按年度对整个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和总结,上报中线建管局;(六) 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七) 参加或协助组织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八) 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和预防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九) 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对事故隐患、危险点提出超前预防的措施意见;(十) 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十一)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发布安全生产简报;(十二)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条

11、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等单位职责(一) 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协议规定的安全责任;(二)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线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 提供施工所需的安全生产资源;(五) 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六) 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

12、、设备安装和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安全投入,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七)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工程建设部审定。特别重大的应报安委会审批;(八)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九) 对全体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十)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十一) 对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十二)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有安全措施

13、,专人管理和监护;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要有安全标志;(十三) 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十四) 制定应急预案,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十五) 组织或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职责(一) 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二)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三)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四) 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顿或处理;(

14、五) 检查工程的防汛渡汛措施;(六)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可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一般问题有权进行现场处理;(七) 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定期向中线建管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中线建管局报告。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二)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生产贯穿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三)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

15、影响,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通过优化设计保证安全,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工作;(四) 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中线建管局及时提出采取有效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五) 协助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责(一) 监督同级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二) 接受和处理职工反映的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三) 参与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安全职责(一) 对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二) 建立健全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三) 监督检查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 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五) 协助和配合中线建管局对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六) 参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七) 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八)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九) 保证安全奖励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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