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哪些影响(老会计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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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哪些影响“营改增”给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所示: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但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只关注“营改增”对企业缴纳流转税的影响,却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笔者将“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的影响总结如下。税前扣除项目减少(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2年6

3、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固定资产23.4(202017%)贷:银行存款23.4。“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2012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贷:银行存款23.4。“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

4、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卡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收入确认的变化“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例如,“营改增”之前,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

5、1003%)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1001.1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1001.1111%)。“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但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试

6、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1.“营改增”之前: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该企业缴纳

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2.“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

8、万元);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综上所述,“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企业应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变化,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收风险。本文内容仅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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