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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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35 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 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文件精神及中山大学附属医院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0723 号)的规定,结合我院的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院2006年 7月1日及以后在专业技术包括教、医、研、护、技 药等卫生专业技术和工程、档案、编辑、会计、统计、审计等非卫生专 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固定编制人员。二、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高级岗分为七个等级,即一至 七级,其中正高级岗

2、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五至七级;中级岗分为3 个等 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分为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 为士(员)级岗位。 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二、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 3 : 6;五、六、七级专业 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 4 : 4;八、九、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 例为 3: 4: 3;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根据学校规定,教、医、研岗位设置正高级二级岗,其他专业 技术岗位暂不设置正高级二级岗。三、岗位名称及等级 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及研究员一级(特级主 任医、护、技、药师)岗位、教授及

3、研究员二级(一级主任医、护、技 药师)岗位、教授及研究员三级(二级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 教授及研究员四级(三级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 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及副研究员一级(一 级副主任医、护、技、药师)岗位、副教授及副研究员二级(二级副主 任医、护、技、药师)岗位、副教授及副研究员三级(三级副主任医、 护、技、药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及助理研究员一级(一级 主治医师、一级主管护、技、药师)岗位、讲师及助理研究员二级(二 级主治医师、二级主管护、技、药师)岗位、讲师及助理研究员三级(三

4、 级主治医师、三级主管护、技、药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 术岗位。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一级医、护、技、 药师)岗位、助教二级(二级医、护、技、药师)岗位和护(技、药) 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 行(见附件二、三、四、五)。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岗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 按照学校核准的结构比例,结合医院的实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 按岗聘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聘用要求和基本条件1、受聘专业技术岗位

5、者,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医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满足岗位所需的 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考核称职以上;2、应聘专业技术各级各类岗位者,在符合上述聘用要求的同时, 须符合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聘用条件附后);3、岗位聘用实行聘用条件定性和业绩定量相结合,符合中山大 学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附件一)、中山大学会计、 审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附件二)、中山大学 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附件三)、中山大学实验工 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附件四)、中山大学图书(含档案) 专业技术岗位

6、聘用基本条件(附件五)定性聘用条件的,经医院专业 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按权限推荐申报或予以聘任;达不到定 性聘用条件的,根据任职年限及业绩得分申报竞聘,由医院专业技术岗 位聘用委员会审议投票,根据岗位数,按得票顺序确定推荐申报或聘任 人选;4、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教医研正高级二级岗: 任教医研正高级职务满六年以上,现任学科带头人; 任教医研正高级职务满十年以上,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 突出; 教医研正高级三级岗:任教医研正高级职务满五年以上,技术 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教医研副高级一级岗: 任教医研副高级职务满五年以上,现任科(专)正主任; 任教医研副

7、高级职务满八年以上,技术拔尖、成绩显著; 教医研副高级二级岗:任教医研副高级职务满四年以上,技术 拔尖、成绩显著; 教医研中级一级岗:受聘教医研中级职务满六年以上,近三年 考核称职以上;教医研中级二级岗:受聘教医研中级职务满三年以上,近三年考 核称职以上; 教医研初级一级岗:受聘教医研初级职务满三年以上,近三年 考核称职以上; 护技药正高级三级岗:任护技药正高职务满八年以上,技术拔 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护技药副高级一级岗: 任护技药副高职务满四年以上,现任护理部主任或科主任; 任护技药副高职务满八年以上,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 出; 护技药副高级二级岗:任护技药副高职务满四年以上,现

8、任护 理部副主任、科副主任或科护士长以上;(11) 护技药中级一级岗: 受聘护技药中级职务满六年,近三年考核称职以上; 受聘护技药中级职务满五年,现任区护士长;(12)护技药中级二级岗:受聘护技药中级职务满三年,近三年考核称职以上;(13)护技药初级一级岗:受聘护技药初级职务满六年,近三年考核称职以上;(1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参照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见附件二、三、四、五)。5、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延迟申报上一级岗位。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受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定性教学 事故负直接责任者;近五年内在本院工作不满三年者(引进人才或相当 引进人才条件的除外),延迟一年申报;

9、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延迟两年申报; 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并负有直 接责任;伪造学历、资历,剽窍他人成果;收受、暗示、索要病人及其 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者,延迟三年申报; 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五年申报。6、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须 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从严控制;7、医院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 于岗位总量的 80%,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要严 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余地。8、专业技术岗位任现职年限计算方法为:凡通过设有研究生院的 高校评审取得任职资格,且实行

10、评聘分开的,可在聘任年限基础上增加 一年(评聘分开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取得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合 并计算为任现职年限。不在上述范围以及实行评聘合一的,任现职年限 均按聘任年限计算。首次岗位聘用任现职年限计算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 岗位聘用组织1、医院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卫生专业技 术(教、医、研、护、技、药)各级岗位推荐或拟聘用人选和工程、档 案、编辑、会计、统计、审计等七级(含七级)以下岗位的拟聘用人选2、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医院人事处,负责 岗位聘用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岗位聘用程序1、医院公布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

11、中 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2、本人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填写中山大学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 申报表,申报竞聘填写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竞 聘申报表,申报聘用或竞聘相应岗位。所在科室岗位聘用小组审核提 出建议后报人事处;3、人事处核对、汇总申报资料,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提 交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审议投票。申报竞聘卫生专业技术 岗位正高级二、三级岗和副高级五、六级岗的须向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 用委员会公开述职、答辩;4、岗位拟聘任名单确定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学校或在院内公示;5、发文公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名单;6、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聘用权限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经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聘用委员会审定;2、卫生专业技术四级(含四级)以下岗位由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3、高级工程、档案、编辑、会计、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聘 用直接报送学校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中级(含中级)以下由医院专业 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五、本实施细则由医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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