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新编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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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问收获,但问耕耘,最好的资料给最好的自己!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时间:20XX年X月X日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时间:2021-07-24 09:38:39 摘要摘要: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保障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核心问题,在法治社会中,我们所享受的绝大部分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明确,从“自然权利”变成了“法定权利”,其中包括了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力辩护权、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力等,而权力在我国传统的“正统”思想里基本上是被打压、被否定的对象,封建时代的儒家思想标榜“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在司法领域同样是如此,如何如何

2、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权利,值得我们关注。关键词: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目 录引言1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力保障现状及缺陷1(一)非法证据规则损害犯罪嫌疑人1(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相对被限制1(三)犯罪嫌疑人从无原则的没得到充分体现1(四)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2二、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保障问题原因分析2(一)公、检、法配合大于制约2(二)证据制度的不完善2(三) 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制度未充分体现3(四)观念素质层面上欠缺3三、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保障3(一)完善证据保全制度3(二)强化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定性及完善辩护制度3(三)凸显舆论

3、监督的作用4(四)赋予沉默权4(五)强化无罪推定的执行5(五)强化责任更新观念5五、结语5 参考文献6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保障已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犯罪嫌疑人规定为“当事人”,提升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并赋予其一系列相应的诉讼权力,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体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及配套制度,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力得不到有效保护,违背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力相统一的目的,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鉴此,笔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保障有必要进行讨论。一、我国刑事

4、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缺陷 (一)非法证据损害犯罪嫌疑人。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核实与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主要包括基础性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是司法人员往往是破案心态比较急迫,更多的是关注于如何利用证据来有效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快速得完成侦查工作,从而非法收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忽视了对证据的合理保护和辨别。甚至对有利

5、于犯罪嫌疑人有力的证据都视而不见。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遭到破坏。(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相对被限制。权力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1,在我国权力的最大体现是人身自由权,它的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而刑事诉讼是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监视居住。两个概念存在矛盾的关系也同时存在平衡的关系

6、,更加注重人身自由权就会限制强制措施的执行,但我国现实社会,由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巨大的灵活性,司法人员随意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的羁押,刑讯逼供等措施,没有真正实现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甚至无辜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三)犯罪嫌疑人从无原则的没得到充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疑罪从无”是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12孙笑侠、夏立安: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8月第一版,第111页。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二版,第52页。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

7、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疑犯从无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后,由于控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有罪,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无罪,而有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无罪的判决。我们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所作的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行的制度往往只是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撤销,而不是对未生效判决的执行,使得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常常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中,权利也就不从保障。(四)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各国刑事

8、诉讼法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规定了一些限制,比如讯问前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录音,录像制度以及定期检查身体制度,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想深入人心,被告人非但不能选择沉默,“老实交代”更是被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老实交代”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显然不允许犯罪嫌

9、疑人享有沉默的权利。 二、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保障问题原因分析(一)公、检、法配合大于制约我国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按照通常理解“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替代。公安机关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等职能,检查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等职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由于权力制约观念的阙如,三机关在互相配合上明显大于制约,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成为三机关“接力”,这样导致是整个司法制度重打击犯罪的效率,

10、而轻权力保障,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 (二)证据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除以惩罚,但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证据的主要取得方式主要是口供,使得其他诸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而口供的主要问题是容易受到严刑逼供,再则证据送达方式、证明标准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够利用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力。1(三)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制度未充分体现根据我国1997年刑事所能够发,被告人

11、、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主要包括三类:(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相当比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的证明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同时案卷笔录中心审判模式的存在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无法充分影响到判决的走向和结果,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都失去了意义。(四)观念、素质层面上差距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司法观念是人们对司法这一社会现象的看法和见解的总和中国传统社会追求“和谐”和“安全”忽视个人的权力和自由。这种价值观反映在刑事诉讼领域,就造成了司法人员将惩罚

12、犯罪做为第一目的和首要任务,“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人权”,“国家绝对本位”等观念束缚对权力保障,同时司法人员的学历水平、文化素质、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结果,不同层次,不同地方的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权力保障做出不同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三、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保障(一)完善证据保全制度证据关乎着犯罪嫌疑人重要的利益,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核心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刑事诉讼时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而我

13、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保全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只能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证据保全,这就使证据保全缺少了法律的保护,要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一是要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证据保全制度的程序、保护流程、保护时限等方面进行规定,同时允许犯罪嫌疑人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法院、公证机关要落实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尽快摆脱诉讼之苦。二是要提高犯罪嫌疑人对于证据的保护力度,对于证据有湮灭、伪造、变造、隐匿或者碍难取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官采取搜索、扣押、鉴定、勘验、讯问证人或其他必要保全的处分等措施,并且能够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最佳、最

14、合理的方法来保存原物的方法,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三是要明确证据保全相对应的机关,可在法院内1 王东:论我国刑事证据保全法律制度,载https:/www.chinacourt,2021-12-17访问。2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2月第2版,第199页。部设立调查收集证据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实现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人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相分离,即“调审分离”。(二)强化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定性及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同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既关系到如何有效的追究犯罪,更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在我国实行的

15、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中央决策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切实应对犯罪威胁、构建和谐社会提出的,是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政策。1因此,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落实好宽严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建立完整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处理好刑事强制措施和犯罪嫌疑人权力之间的关系,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力保障的同时,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实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不搞一刀切的方法,严格执行以及明确拘役、取保候审、拘留的时间及范围,减少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使用的频率,在刑事立法上对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可以考虑不追究。二是要强化司法救济手段,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按照“有权利则必有救济”的法律理念,当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受国家机构的侵害时,必须给予个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充分给予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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