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旧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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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对比表2011-1-19 8:42中国会计视野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对比表旧医院会计制度新医院会计制度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 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为了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 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 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 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

2、各类独立核算的公 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 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 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 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三、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 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四、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

3、改变或打 乱重编。(一)医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 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本制 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 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 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 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 定。(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医院不得随意打 乱重编。(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 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 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 号,不填列科目名称。(三)医院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4、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 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 和公允的财务报告。(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 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五、医院财务报告是反映医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 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医院财务报告 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 医院自行规定。(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

5、产负债表;2.收人支出总表;3.基金变动情况表;4.有关附表。六、医院财务报告分为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以短于 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季度、月度)编制的财务报告 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 编制的财务报告。医院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 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七、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 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八、医院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 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医院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6、、编制依据、编 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医院 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 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 的会计口径。医院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 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 及时。九、医院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 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及主要项3目等所作的解释。医院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一)遵循医院会计制度的声明;(二)重要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三)重要资产转 让及其出售

7、情况的说明;(四)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六)以 前年度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七)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 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医院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医院的下列情况做出说明:(一)业务开展情况;(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 资产利用、负债管理情况;(四)成本核算及控制情况;(五) 绩效考评情况;(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医院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四)的说明应附有成本报 表(成本报表参考格式参见本制度第六部分)。(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 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五)医院会计

8、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 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 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 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 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 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早。十一、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 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 定执行。十二、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 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4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规定执行。十三、医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 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 生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 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十四、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八、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十五、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 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 度(财会字199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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