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试题库一、简答题(20题)1、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2、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3、你在成为职业律师后还会去尝试考公务员吗?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5、你如何处理在看守所会见时,当事人提出要抽支烟的问题?6、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7、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8、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9、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10、如何看念斌案中律师所发挥的作用?11、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12、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13、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14、如果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的结果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别希望承办此案,你将如何处理?15、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有哪些?你成为执业律师后会如何训练自己?16、律师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对律师思维方式的要求有何异同?17、2014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有多少条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18、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9、你认为律师平时专门学习、研究法学理论与在承办的具体业务中有目的地研究法学理论,哪个效果更好?为什么?你会如何做?20、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的种类分别有哪些?二、案例分析题(15题)(一)刑事案例案例一:2006年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
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3月9日2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问题: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案例二: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领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
为此他二人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时30分许,魏培明、岳向海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450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人商店的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这时,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当场将魏培明、岳向海2人抓获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的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店铺抢劫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为什么?案例三:VIP积分卡系统程序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内部程序顾客向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团购部购买VIP积分卡时,由团购部向该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将空白的VIP积分卡充值后向顾客发行 被告人杨志成原系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主要负责电脑维护、收款机维护及进销存系统维护等工作杨志成所在的电脑室隶属于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开发中心,作为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积分卡系统程序的研究、开发部门,该中心及其下属电脑馆的工作人员虽有机会接触到VIP积分卡系统程序,但按照公司规定,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亦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公司财物的职权。
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志成利用管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金额共计8.5万元案发后已退还郑州丹尼斯有限公司赃款赃物合计11万余元问题:被告人杨志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案例四:2010年4月23日,黄某在江苏省宝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个体工商户)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间,黄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其在拖欠宝应县新翔制衣27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外出逃匿,并将该厂部分残剩服装转移至他处,致使该厂职工和宝应县安宜镇劳动所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均无果而终2013年1月25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3年1月28日前支付职工工资被告人黄某至今未支付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属于无支付能力而逃匿,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拒绝支付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问题:本案中黄某的观点是否成立?(二)民商事案例案例五: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 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宁国市××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 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问题:1、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2、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案例六:2007年12月,晟欣公司因资金紧张,向齐鲁银行贷款7000万元,以其所有的一栋大楼作抵押,于同年12月30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8年8月,晟欣公司将该栋大楼整体出租给利群公司经营2009年12月,晟欣公司与齐鲁银行再次签订700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性质为“贷新还旧”,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在该房产上重新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2年2月,因晟欣公司逾期还款,晟欣公司请求实现抵押权大地公司在强制拍卖中竞得该处房产,随后通知利群公司搬出利群公司予以拒绝,并称其租赁在先,银行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协商未果后,大地公司将利群公司诉至法院问题:利群公司主张拒不腾房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案例七:2006年4月19日,何某某通过竞拍以291万元取得某国有公司所持聚力源公司相应股权,经嘉兴市国资委批准,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通知聚力源公司何某某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由于某种原因未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2008年7月24日,聚力源公司在未通知何某某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就公司增资以及吸收新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等事项作出决议2010年5月17日,何某某以聚力源公司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法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聚力源公司则以何某某不具有股东身份,无权提起诉讼等为由提出抗辩。
问题:1、何某某是否具有聚力源公司的股东身份而成为适格原告? 2、何某某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案例八:2008年1月,刘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销售岗位,基本工资为3840元科技公司通过公示将规章制度告知刘某,其中《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为S—秀、A—良好、CI—价值观不符、C2—业绩待改进四个等级,比例分别为20%、7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刘某原在该公司本部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之后,刘某转岗至该公司西北区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刘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科技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378元科技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问题:公司能否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案例九:2001年,李富之父李正阳与信合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信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正阳委托,指派刘合律师为李正阳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6000元,支付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双方当事人分别在该协议上签章,但协议为标注签订日期同年9月10日,李正阳向信合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刘合出具了《代理非诉讼业务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合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9月17日,信合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附李正阳的遗嘱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各一份李正阳遗嘱第一项为:将位于某处楼房中我的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李富继承见证内容为:兹有居住某处的李正阳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刘合签字和信合律师事务所盖章李正阳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2002年12月李正阳去世李富于2003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其父的遗嘱继承遗产2003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正阳遗嘱虽有本人、刘合律师签字,并加盖信合律师事务所印章,但该遗嘱形式与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确认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判决李正阳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为此,李富起诉至法院,要求信合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核实认定,按法定继承,李富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20万元。
问题:本案中,信合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你从事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启发案例十:2012年7月12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2万元,原告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被告负责在商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原告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商铺均价为每平方米20000元,可在2000元幅度内浮动若原告未在约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