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51996797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0.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2022摘要:公平原则是每个国家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只有 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的独特功能。然而,在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由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 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问题非常 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性的改革以提高其公平性,这 已迫在眉睫。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税收的首要原则,人们对税收的 公平原则做出了多种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 则。(一)受益原则受益原则要求每个纳税者根据他从公共服务

2、中获得的利益水平来相应 纳税量,就是说税收负担应与他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受益水平对等。这种 税收原则是很理想的方法,但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从理论上来说,可 以用每个纳税者的偏好程度来说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观上受益多少只能是 由他自己来呈报。在每个人都知道他们所承担的纳税份额取决于自己呈报 的受益时,就会出现隐瞒或者歪曲自己获得真实收益的现象。(二)纳税能力原则纳税能力原则是要求根据纳税人的能力来确定他们的税收负担的原则 目前对于纳税能力的衡量也没有定论,客观说认为应以能从客观角度观察 的某种数量指标为衡量纳税的依据,如收入、消费或者财产等作为衡量标 准,但是对于这些指标的统计口径不一,争议很多;

3、主观说认为纳税人应 以因纳税而感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同样的, 纳税能力也是不能简单测定的。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公平问题分析依据税收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本文认 为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如下问题,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一)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二)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体现 税收的公平性(三)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比较狭窄,无法体现公平性税收减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国的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 的比例,但不同行业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那些垄断行业或者利 润很高的企业的附加福利

4、占很大的比重。因此,个人收入福利化侵蚀了税 基,同时加大了居民之间的税收差距。(四)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非常简单,没有区分必要费用和生计 费用。除此之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 健康状况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开支,全都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定额或 定率扣税,这样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 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五)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的方式,还设计了 两种超额累进的税率制度,从征税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大多采 用5%25%的税

5、率档,因此第五级到第九级的累进税率基本用不到,而且 45%的最高税率从国际上来说是非常少的,而且税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 者产生逃税的动机,进而影响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资积极性,这是非常不利 的,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三、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性的对策建议(一)相关部门应选用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综合的所得税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分类和 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其中综合所得税制对各种所得在减除法定的优惠后进 行累进加征,因此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但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 税收征管和配套条件均不能达到要求,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应与我国国情 结合,在个税的修改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

6、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 所得税制模式,乃并最终实现完全的综合制,这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个人所有收入,扩大税基,避免分类税制 可能出现的漏洞,又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能与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适 应。采用混合制的税制模式,可以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二类:劳动所得 和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 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个 人所得税;对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 比例税率采用分类的方法征收个税。(二)相

7、关部门应规范税收优惠项目现在我国的税收支持方向已改为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 等方面,现行税法中关于津贴、补贴、奖金、个人取得的国债及金融债券 利息等方面的免税优惠应予取消,全部计入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来中国寻求发展的外国人会越来越多,可 以取消他们费用扣除方面的优厚待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些减免项目 可保留,如失业救济金及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以及遵循国际 惯例必需免税所得的部分。(三)相关部门应减少税率级距,降低边际税率调整个税起征点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实惠,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条件 又不成熟,个税调整应该落脚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

8、现行所得 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段的税负。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税收, 低收入继续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税收要让出来,降下来,有利于形 成橄榄型社会结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率档次已经不能适应我国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议作如下修改: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 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 超额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同时扩大低税率的级距,实行3%35%的 5 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利息、股息、股票转让所得、财产转让、偶然 所得等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仍然为 20%。在税制设计上,累 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边际税率并不能真正地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积极性而减少收入及财富的创造,从而对 一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偷逃税的 现象越发严重,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的低下,税收公平缺失。(四)相关部门应调整费用扣除的项目世界上很多国家税法一般都把生计费用扣除分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 和抚养(赡养)扣除三部分,并对残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宽免。在个人 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应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并综合我国国情,坚持 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为前提,同时兼顾家庭生计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