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合伙制度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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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合伙制度概述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标准有:(1)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2)合伙企业法公布于1997年2月,2022年8月进展了修改。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一般合伙企

2、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一般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责任。二、合伙的特征与单个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相比,合伙具有以下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根底假如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根底,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根底。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

3、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标准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根底,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固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假如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展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旧视为合伙。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充分表达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局部的规章都只是在合伙协议没有商定时才适用,假如合伙协议有不同

4、或相反商定时均优先适用合伙协议的商定。(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1、出资是合伙人的根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敏捷,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1)现金、(2)实物、(3)土地使用权和(4)学问产权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如债权、技术等,也可以劳务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肯定都参加公司的经营治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一般合伙人必需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

5、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商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商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加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详细制度如竞业制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固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则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殊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担当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

6、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分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共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共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商定的其他方法来安排合伙赢利,当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缺乏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担当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担当连带责任。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担当有限责任。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加。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消失,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根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统一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根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敏捷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力量,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行缺少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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