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必备考点:遗嘱继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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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法考必备考点: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头后,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表达了意思自治原则。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需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由于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丢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继承人必需具有继承资格,丢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

2、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二)遗嘱的概念、特征 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根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承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承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承受继承打算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 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

3、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即遗嘱具有可撤回性。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三)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白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捺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险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

6、的资格作了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力量人或限制行为力量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四)遗嘱无效的情形 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依继承法第17、19、22条规定,遗嘱的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无行为力量人或限制行为力量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无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行为力量人后来具备了完全行为力量,其从前所立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2)受胁迫、哄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哄骗而设

7、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也应当是无效的。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伪造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局部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5)假如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力量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存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力量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详细状况确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全部的财产时,遗嘱的这局部也应认定为无效。 (6)在危险状况消退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

8、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从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与推定方式两种。 1.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展。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前方为有效。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

9、的遗嘱,但法律依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 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终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头前灭失、局部灭失,或全部权移转、局部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局部被撤销。 (3)遗嘱人有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六)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人的种类 遗嘱执行人是实现遗嘱内容的人,可以分为两类: (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执

10、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在被指定后有义务成为执行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其他人可以拒绝作为遗嘱执行人。 (2)法律规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假如法定继承人为数人,可由推选的代表或按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打算各种事项。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状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头地点的基层组织。 2.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人对附有义务的遗嘱执行时,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假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值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恳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承受附义务那局部遗产的权利,由提出恳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承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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