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皮划艇激流回旋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男子:单人皮艇、单人划艇、双人划艇; 女子:单人皮艇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必须具有中国皮划艇协会会员资格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注册证三、参加办法: (一)预选赛阶段(2009年全国锦标赛):1、各省市每项目限报3条艇;2、参加男、女皮艇项目(主项)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单人划艇(副项)比赛,参加单人划艇项目(主项)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双人划艇(副项)比赛,参加双人划艇项目(主项)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单人划艇(副项)比赛;3、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医生、木工、司机等,下同)按运动员人数4:1配备 (二)决赛阶段:1、在预选赛阶段除各项目末位五条艇被淘汰外(不足15条艇的项目取前10名),其它参加预选赛阶段比赛的艇均可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2、获得决赛阶段比赛资格的艇,各单位可以更换运动员,替换上的运动员必须是报名参加预选赛的运动员;3、各单位每项目可报一名替补队员,替补队员必须为参加预选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 四、竞赛办法:1、采用中国皮划艇协会审定的最新皮划艇激流回旋竞赛规则,参照执行国际划联最新皮划艇激流回旋竞赛规则。
2、由裁判组负责赛道门标的设计;3、各项目预赛出发顺序按最近一次全国锦标赛成绩的相反顺序进行;4、预选赛阶段各项目主项与副项决赛成绩的权重比均为3:1;5、预选赛阶段各项目主、副项先分别进行排名和记分(第1名记20分,第2名记17分,第3名记15分,第4名14分,第5名13分,以此类推,最低为1分),然后按照权重综合计算各项目的最终得分与排名,并依此录取决赛资格(如倒数第五名次并列,以主项名次优劣决定);6、器材由各单位自备(国产器材需经中国皮划艇协会审定);7、比赛承办单位须于2009年度向各参赛单位提供不少于30天的公开训练时间;8、各队对裁判判罚的申诉,须以书面形式连同2000元申诉费送交总裁判长;对裁判委员会判罚结果的申诉,须以书面形式连同3000元的申诉费送交仲裁委员会主任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名与报到: 1、报名: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2、报到:各单位可于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报到时间的14天到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皮划艇激流回旋竞赛委员会报到,此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 七、裁判员: (一)预选赛:主要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负责补充(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决赛:主要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补充(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十、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所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皮划艇激流回旋项目竞赛日程(决赛草案)第一天 男子单人划艇预赛第一轮 男子单人皮艇预赛第一轮 男子单人划艇预赛第二轮 男子单人皮艇预赛第二轮第二天男子单人划艇半决赛男子单人皮艇半决赛男子单人划艇决赛男子单人皮艇决赛第三天 男子双人划艇预赛第一轮 女子单人皮艇预赛第一轮 男子双人划艇预赛第二轮 女子单人皮艇预赛第二轮 第四天男子双人划艇半决赛女子单人皮艇半决赛男子双人划艇决赛女子单人皮艇决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