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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传统法典编撰体例的发展和变化中国传统法典编纂的发展主要有两方面:(1)体例变化总地来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典的体例。战国时李悝所撰法经,是我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典,它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体例。这种编纂体例一直沿用到清末。清末改革中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篇,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而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使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打破了中国几千年来刑民不分的编纂体例,为中国近代民法典的修订确定了框架体例,但均未颁布。但是我觉得它们在推动中国法制史趋向科学,完善的改革道路中具有不可磨灭
2、的积极作用。后直至民国时期,南京政府颁布了“六法全书”,它包括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没有专门的法典)。其中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2)篇章结构的变化第一,篇目由不固定趋向固定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著法经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编制体例对秦、汉乃至后世的法典均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后世法典编撰的蓝本;秦国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并制定了秦国的法律,之后秦朝以此统一了全国法制。汉承秦制,其九章律之篇目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合为九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
3、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合为十八篇;并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晋泰始律又将新律刑名改为刑名、法例两篇(刑轻重原则和依据,简述各章的主要内容和宗旨,对律中未能涉及的内容作原则补充),增至二十篇;北齐律将泰始律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总则至此确立,又精炼篇目,确定为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依次名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斗、捕盗、毁损、厩牧及杂律。 隋开皇律对12篇法典体例进行了调整,将12篇依次改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宋皆沿用此体例。宋刑统以刑律为主,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律敕合编。明代以中央六部
4、即吏部、户部、工部、礼部和刑部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了7篇的法典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律以来法典12篇的惯例;清承明制,大清律例篇章结构与明律相同,直至清末修律。清末修律,大清新刑法分总则和分则,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法。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五篇。并且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将其内容分为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篇。第二,逐渐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编撰特点法经六篇,具律置于最后九章律增至九篇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泰始律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北齐律重新合为刑名大明律以六部立法清末修律,结束“诸法合体”状态,形成近代法律体系雏形。发展趋势1. 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分工越来越细,也表明,越来越法治化。而总则的前置也表明社会中新现象频繁出现,既定的法律越发难以调整,需要原则以及宗旨来对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调整。2. 都对前代的编撰经验进行了吸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断进步。3. 体例的增加和调整,体现了皇权的集中化。特别是明朝的按六部编撰,更能体现行政体系对社会的无孔不入。4编纂篇章的总则在后到总则为首,篇目不固定到篇目统一的逐步科学化的过程,足以可见我们的立法技术随着时代的进步在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