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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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工程质量,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部、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颁发的其他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石济客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单位分级管理机制,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严格验收的质量控制原则。第三条 参加石济客专建设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质量终身负责

2、制。第四条 参与石济客专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方针和目标第五条 质量管理方针:依法管理,系统控制;严格标准,落实责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第六条 质量目标:(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3开通验收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4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等工程结

3、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第三章 管理依据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依据1.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原铁道部第25号令);(3)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4)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8433号);(5)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6)原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

4、6号)。2.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3.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4.公司与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5.公司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公司依法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做到机构健全,配齐配强专职质检人员和各级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包保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质量保证体系

5、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加、人人有责、运行有效可控。第九条 公司成立石济客专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副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副经理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一)审定有关质量管理办法、监理规划和重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五)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六)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七)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

6、研究部署重要质量工作;(八)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评优和考核等活动。第十条 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有:(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二)负责地勘监理和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监理规划; (三)负责全线工程质量控制,组织实施对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五)组织工程质量分析会议并监督落实会议要求;(六)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配合上级和地方质量监督

7、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八)参与审定全线单位工程划分,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九)建立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十)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十二)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十四)参加首件工程的过程质量控制、验收和评估工作;(十五)负责受理质量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和回复;(十六)推广和应用涉及质量的新技术、

8、新工艺、新材料;(十七)负责样板示范工程创建的管理工作,制定工程质量创优规划并组织实施;(十八)负责拌和站、工地试验室验收;(十九)负责第三方检测管理工作;(二十)负责落实全线文明工地建设工作;(二十一)参与验工计价的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二)负责审定全线单位工程的划分,参加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三)组织推广应用涉及质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四)组织工程项目的验工计价工作,对验工项目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确认;(五)参与样板示范工程创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创优

9、规划工作;(六)参与全线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及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工作;(七)参加工程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监督有关质量工作的落实。(八)负责组织首件工程的筹划、实施、总结评估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物资设备质量管理工作,编制物资设备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二)负责指导有关施工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购物资设备的程序和质量。(三)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物资设备质量管理活动,定期对物资设备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估、总结。第十三条 公司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一)参与管段内工程质量控制,组织检查工程质量

10、和文明施工;参加重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管理检查管段内监理工作。(二)配合组织召开现场例会,参与施工质量问题的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三)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四)配合处理质量事故。(五)配合验工计价中的质量核实工作。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职责(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二)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

11、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三)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四)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五)参加质量事故调查,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六)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七)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办法,按照有关

12、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二)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三)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设计和监理单位;(四)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五)严格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施工质量保证资源:1.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上述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更换;2.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明确

13、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4.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满足质量控制要求且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5.配置满足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6.从事技术、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人员必须经由局级及以上机构组织的客运专线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未经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六)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严格工序管理,强化质量自控,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确认;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

14、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并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八)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并对设计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九)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二)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15、、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公司同意。(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四)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六)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在开工前和施工中进行施工图核对,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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