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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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二、对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三、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四、注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在当代竞争激烈的社会,企业破产十分常见,破产之后势必要进行清算。破产清算是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清算,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那么,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事项。一、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

2、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

3、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二、几项特殊资产的处理1、关于职工住房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2、关于职工集资款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首先是集资款的性质,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认;其次,如果产生争议,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企业承诺到期还

4、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属于投资性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职工持股,原则上属于职工投资行为。但如果是企业强迫职工入股的,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本条规定优先受偿。3、关于投资未到位情况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弥补,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同时清算组对开办人不足的投资应当予以清收,而且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开办人进行强制执行。第一个方面是关于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第二个方面就是对一些特殊资产的处理,比如说职工住房、投资未到位资产的处理,如果将这些事项处理好了,基本上依旧没有什么问题了。如果实在不放心,可以找律师咨询,得到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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