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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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结、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和合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

2、、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参见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及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单一前置机,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第

3、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和再贴现功能前置机,下同);(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单一前置机(以下简称前置机,仅单一前置机仅部署在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可采用直连或间连方式接入,下同。指部署在参与者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前置机或单一前置机,下同);(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第五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

4、票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和应用安全子系统(城市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单一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清算中心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单一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 岗 位 管 理第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及单一单一前置机的

5、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电票汇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业务操作岗(含RA录入操作岗)。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业务管理规定,设置法律合规岗。国家处理中心还应设置数字证书管理岗。单一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再贴现客户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部门和会计营业部门应根据再贴现业务处理需要,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员岗、数字证书管理岗以及其他相关岗位。第八

6、条 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汇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和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查询系统运行状态。第十条 业务主管(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除外)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国家处理中心业务主管还应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

7、录和启动操作;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主管还应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和证书管理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第十一条 电汇票管理岗员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初始设定与异常管理,完成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承接等相关设置;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及时协调处理异常业务;监测系统参与者违规信息、处理组织机构代码异常;识别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岗员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与查询管处理,核实票据信息登记错漏与可疑查询行为,对票据权利转移进行跟踪;建立联系渠道,管理系统参与者信息;建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服务。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岗

8、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及时通知参与者系统运行调整事项;研究并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发展;负责新增系统参与者加入的协调;负责公开报价业务管理。第十四条 法律合规岗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要求,对相关商业汇票无理拒付进行查实并维护公示催告和挂失止付信息;对纸质商业汇票登记错漏和恶意查询进行处置;监督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种票据纠纷进行取证、协调与应诉处理;、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置报告;协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公示催告和挂失止付信息由系统参与者主动录入)第十五条 业务操作员(除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

9、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再贴现前置业务操作员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和到期提示付款。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业务操作员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系统参与者相关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到期提示付款等。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员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第十七条 RA管理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和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

10、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第十八条 RA审核操作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相关机构证书的审核、录入、制证和撤销等。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数字证书管理员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第二十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第三章 操 作 管 理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作好相关记录。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11、。第二十三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清算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清算总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并至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和系统参与者。 票据到期日遇系统非工作日或系统故障无法进行正常业务处理的应顺延。第二十五条 城市处理中心和单一前置机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国家处理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单一前置机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城市处理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第二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

12、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一)基础数据导入;(二)设置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二)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五)设置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六)设置计费费率;(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三)为系统参与者设置设置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和公开报价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共享前置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四)为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前置机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四八五)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第二十七条 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

13、列事项:(一)基础数据导入;(二)设置辖内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三)设置本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四)设置辖内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五)设置辖内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六)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七)为系统参与者设置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八)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部门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客户端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第二十八七条 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日终业务核对信息无法下载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

14、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八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纸质商业汇票查询登记异常、组织机构代码异常、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第三十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维护;清算中心可根据需要向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系统参与者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及时申报行名行号承接相关事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所在地待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清算总中心

15、或清算中心,及时完成变更处理。第三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组织机构代码异常信息,协调清算中心城市处理中心通知相关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二一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要求,对异常票据业务作锁定处理。根据系统运行维护和异常处置需要,清算总中心可对相应票据业务作锁定处理。第三十三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进行票据信息导出和补发操作。第三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及时将系统工作日调整、运行时间变更等系统运行调整事项及时通知参与者。第三十四四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在确保系统日常用户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第三十五五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毕。第四章 维 护 管 理第三十六六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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