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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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代替 GB 16889-19972008-04-02 2008-07-01 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 ( 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7 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

2、标准的名称;- 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 医疗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 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 设计与施工、 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 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 运行和封场后的维

3、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专业资料分享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3.1 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3.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

4、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3.3 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3.4 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3.8 环境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

5、点。3.9 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4选址要求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扯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 农业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

6、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 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 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 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4.5 生活垃圾填

7、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5、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

8、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 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 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 30cm。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5.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

9、排放。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而水集排水系统, 以收集、 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障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5.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1m以上的距离。当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 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 1m以下。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

10、系统, 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 9.2.2的要求后直接排放。4.6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4.7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6、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5.3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4 医疗废物分

11、类目录 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 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按照HJ/T228 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2)按照HJ/T229 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3)按照HJ/T276 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 6.3条执行。3.1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 (包括飞灰、 底渣) 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含水率小于 30%;(2)二恶英含量低于 3gTEQ/Kg;(3)按照工 HJ/T300

12、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 1规定的限值。表1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质量浓度限值( NG/L )1 汞 0.052 铜 403 锌 1004 铅 0.255 镉 0.156 铍 0.027 钡 258 镍 0.59 砷 0.310 总铬 4.511 六价铬 1.512 硒 0.14.8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第 6.3 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3)未经处理的粪便;(4)禽畜养殖废物(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3、7、运行要求5.5 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 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的坡度。 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 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3.13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8、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4.9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封场系统应包括气体导排层、防渗层、而水导排层、最终覆土层、植被层。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性续两年低于表 2、表 3 中的限值。表 2 现有和新建生

14、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色度(稀释倍数) 1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2 化学需氧量( CODCR)/(mg/l) 1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3 生化需氧量( COD5)/(mg/l)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4 悬浮物 (mg/l)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5 总氮 (mg/l)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6 氨氮 (mg/l)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7 总磷 (mg/l)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8 粪大肠菌群数(个 /L )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9 总汞 (mg/l) 0.001 常

15、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0 总镉 (mg/l) 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1 总铬 (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2 六价铬 (mg/l) 0.0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3 总砷 (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4 总铅 (mg/l)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表 3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色度(稀释倍数)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2 化学需氧量( CODCR)/(mg/l) 6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3 生化需氧量( COD5)/(mg/l)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4 悬浮物 (mg/l)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5 总氮 (mg/l)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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