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者的广义形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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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叙述者的广义形态:框架-人格二象 作者:赵毅衡发布时间:2012-05-31点击数:450任何叙述中,必须有叙述者作为叙述信息的源头。至今对叙述者的研究,只是在小说、电影等体裁中分别进行,尚无人做出一般规律的理论总结。确定广义叙述者的一般形态相当困难,是因为叙述各体裁差异极大。本文从叙述者的人格化程度,将所有的叙述分为五类进行讨论,其中叙述者形态各异,从极端人格化叙述者到非人格框架叙述者。其共同特点是:叙述者既是一个人格,又是框架,兼有二象,才使叙述者能完成传达功能。一、叙述者之谜叙述者,是故事“讲述声音”的来源。至今一个多世纪的叙述学发展,核心问题是小说叙述者,包括其各种形态,以及与其他叙述

2、成分(作者、人物、故事,叙述接受者,读者)的复杂关系。卡勒说:“识别叙述者是把虚构文学自然化的基本方法这样文本的任何一个侧面几乎都能够得到解释。”这种“基本方法”,适用于任何叙述体裁:确定叙述者,是讨论任何叙述问题的出发点。叙述者形态,至今似乎只是个小说研究的课题,在小说之外,如历史新闻、戏剧电影、幻觉梦境里,几乎无法找到叙述者:而且,如何在个别体裁中找到叙述者,已经是争论不休的难题。要建立广义叙述学,就要找到各种体裁叙述者的共同形态,就更为困难。一旦走出小说,各种叙述形式都显得相对简单,但叙述者的形迹似乎完全消失了。叙述者是叙述的发出者,若找不到通用的叙述者形态规律,对各种叙述就只能做个别的

3、描述,而无法说明它们的本质:如果我们不能在一场梦、一场法庭庭辩、一出舞剧、一部长篇小说之间找到共有的叙述者形态(不管它们差异有多大),就不可能为各种叙述建立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也就不可能找出叙述的一般性原则。分门别类讨论各种叙述体裁,不总结共同规律,这种做法已经延续了一个世纪,何妨照旧?但理论思维应有的彻底精神不允许我们敷衍了事。更重要的是,只有找出这样一个叙述源的共同形态,才能看到各种叙述体裁与总体规律的关联方式,才能见到其特殊性。寻找叙述者,是建立一般叙述学的第一步,却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在国际学界,建立一般叙述学的努力至今没有进展,因为无法找到叙述者的一般形态规律。这个被叙述学界称为“讲说

4、源头”(illocutionary source)或“垫底叙述者”(fundamental narrator)的功能,是叙述的先决条件之一。找出这个广义叙述者的形态规律,理解叙述本质的工作就开了一个头。二、叙述源头从信息传达的角度说,叙述者是叙述信息的源头,叙述接收者面对的故事必须来自这个源头;从叙述文本形成的角度说,任何叙述都是选择材料并加以特殊安排才得以形成,叙述者有权力决定叙述文本讲什么、如何讲。从这个观点检查各种体裁,我们可以看到叙述者呈二象形态:有时候是具有人格性的个人或人物,有时候却呈现为框架。两种形态同时存在于叙述之中,框架应当是基础的形态,而人格形态会经常“夺框而出”。什么时候

5、呈现何种形态取决于体裁,也取决于文本风格。这种二象并存,很像量子力学对光的本性的理解:光是波粒二象,既是电磁场的波动,又是光子这种粒子。两个状态似乎不相容,却合起来组成光的本质。检查各种体裁中叙述者的存在,首先要说清什么是叙述。自然状态的变化不是叙述,对自然事件的经验也不构成叙述,自然变化如水冻成冰、地震、雪崩,如果不被中介化为符号文本,就不构成叙述。而且,叙述作为一种文化表意行为,必须卷入人物:描述不卷入人物的自然变化,是科学报告。简单地说,用某种符号(文字、言语、图像、姿态等)组合成文本,描述卷入人物的事件,才形成叙述。因此,叙述必然是某种主体安排组织产生的文本,用来把卷入某个人物的变化告

6、诉另一个主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符号文本,就是叙述:(一)叙述主体把有人物参与的事件组织进一个符号文本;(二)此符号文本可以被接受主体理解为具有时间和意义向度。叙述包含两个主体进行的两个叙述化过程。第一个叙述化,是把某种事件组合进一个文本;第二个叙述化,是在文本中读出一个卷入人物的情节,这两者都需要主体有意识的努力。两者经常不相应,但接收者解释出文本中的情节,是叙述体裁的文化程式的期盼。叙述文本具有可以被理解为叙述的潜力,也就是被“读出故事”的潜力:单幅图像(例如漫画、新闻照片)文本中似乎无情节进展,只要能被读出情节,它们就是叙述。这样的叙述文本本身,不一定能告诉我们叙述源头在哪里。乌莉玛戈林

7、(Uri Magolin)在讨论小说叙述者时提出,文本叙述者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语言上指明(linguistically indicated),文本上投射(textually projected),读者重建(readerly constructed)。小说的叙述者可以被“语言上指明”,即是所谓“第一人称”、“第三人称”等人称代词指明。对于非语言的叙述文本,这个源头叙述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文本构筑”:文本结构暴露出来的叙述源头;“接受构筑”:叙述接收者对叙述文本的重构,包含对文本如何发出的解释;“体裁构筑”:叙述文本的社会文化程式,给同一体裁的叙述者某种形态构筑模式。玛戈林说的“语言

8、上指明”,应当泛化为“体裁上规定”。叙述者就是由此三个环节构筑起来的一个表意功能,作为任何叙述的出发点。当此功能绝对人格化时,他就是有血有肉的实际讲述者;当此功能绝对非人格化的,就成为构成叙述的指令框架。叙述者变化状态的不同,是不同体裁的重要区分特征。本文提议把全部各种叙述体裁按叙述者的形态变化分成五类:实在性叙述及拟实在性叙述;记录性虚构叙述;演示性虚构叙述;梦叙述;互动叙述。这五种分类,要求五种完全不同形态的叙述者。这个排列顺序中,叙述者从极端人格化变到极端框架化。三、实在性与拟实在性叙述:叙述者与作者合一实在性叙述(新闻、历史、庭辩、报告、口述报告等)及拟实在性叙述(诺言、宣传、广告等)

9、,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具有合一式的叙述者:作者即是叙述者。历史学家、新闻记者、揭发者、忏悔者等各式人等,文本就是他们本人说出或写下的,整个叙述浸透了他们的主观意志、感情、精神、意见以及他们对所说事情的判断甚至偏见、谎言,这些偏见和谎言都无法推诿于别人。除了文内引用他人文字外,没有其他人插嘴的余地。与实在性叙述构成对比的是,在小说中,所有的话是叙述者说的,没有作者说话的机会。当然,实在性叙述的作者叙述者可能反悔,可能声称讲述该文本时“受胁迫”、“受蒙骗”、“一时糊涂”等。主体意图会在时间中变化,因此应当说这个叙述者是作者在叙述时的第二人格,即叙述时的执行作者,不一定是作者全部和整体的人格。

10、既然此类文本的所叙述内容被理解为事实,必须要有文本发出者具体负责。所谓“实在性”,不一定是“事实”:“事实”指的是内容的品格,“实在性”是文本体裁与文化整体的关系定位。具体说来,是文化规定叙述接收者把此类文本看成在讲述事实,这就是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接受原则”。此种约定的理解方式,是文本表意所依靠的最基本的主体间关系。内容是否为“事实”,不受文本传达控制,要走出文本才能验证(证伪或证实)。可以用直观方式提供经验证实(例如法医解剖),或是用文本间方式提供间接证实(例如历史档案)。不管是否去证实,作者-叙述者必须为实在性叙述负责:法庭上的证人对其案情叙述负责;新闻记者对其报道负责。对于非实在

11、性叙述的文本(例如说者言明“我给你们说个笑话”),则无法追责,也无法验证。“泛虚构论”(panfictionality)曾一度盛行于学界,此说认为一切叙述都是虚构。提出这个看法的学者根据的是后现代主义语言观:“所有的感知都是被语言编码的,而语言从来总是比喻性的(figuratively),引起感知永远是歪曲的,不可能确切(accurate)。”语言本身的“不透明本质”使文本不可能有“实在性”。这个说法在学界引发很多争议。很多历史学家尖锐地指出,纳粹大屠杀无论如何不可能只是一个历史学构筑,南京大屠杀也不可能是。多勒采尔称之为对历史叙述理论的“大屠杀检验”。历史叙述必须是实在性的:不管把李鸿章说成

12、卖国贼还是爱国者,在文本构成上都必须基于事实。尽管历史学家引证材料必然有选择性,或者说有偏见(否则历史学家之间不会发生争论),但体裁上既然为实在性叙述,哪怕编造历史,也必须作为事实性叙述提出。正如在法庭上,各方有关事件的叙述可以截然相反(因此不会都是“事实”),却都必须是实在性的,都要受到对方的质疑,最后法庭根据叙述所确定的事实进行裁决。同样,对于日记或笔记之类写给自己看的实在性叙述,如果写者捏造一个故事记在日记里,此段日记是否依然是实在性叙述?这就像上面说的法院判某本小说犯诽谤罪,叙述者作者心里明白他在写的已经不是日记,而是虚构:这是超越体裁的犯规。固然,在实在性叙述中,作者-叙述者依然可以

13、有各种规避问责的手段。例如记者转引见证者,律师传唤证人,算命者让求卦人自己随机取签。这些办法都是让别人做次一级叙述者。不管用什么手法,作者-叙述者依然是叙述源头,必须对文本整体的实在性负责。那么,如何看待所谓“匿名揭发”或“小说诽谤”?此时法庭就必须裁定该文本已经脱离虚构,成为实在性叙述。涉及诽谤的如果是传记、历史、报告文学等文体,庭审就直接按案情处理,不需要文体鉴定这道程序。因此,蒙混过关的检讨、美化自己的自传、文过饰非的日记、逻辑狂乱者的日记,依然是实在性的(虽然不是事实)。因为这是体裁要求的文本接收方式:接收者面对这个叙述,已经签下文化契约,把它当作事实来接受。正因为如此,他才有资格心存

14、怀疑,才会去检验此叙述是否撒谎。谣言或八卦也是一种实在性叙述,人们不会对已经宣称不是事实的故事感兴趣。2011年7月,默多克集团的世界新闻报卷入窃听丑闻,其中一项罪名是用电话窃听来确认流言。一旦确认流言确凿,该报社就会拿原谣言去讹诈有关人物。正因为谣言是实在性叙述,其是否与事实对应才值得去确认。预测、诺言、宣传、广告,这些关于未来事件的叙述,谈不上是否是事实,而是拟事实性未来叙述。作为解释前提的时间语境尚未出现,因此叙述的情节并不是事实,但是这些叙述要接收者相信,就不可能虚构。因此这些是超越虚构/非虚构分野的拟实在性文本。之所以不称“拟虚构性”,是因为发送主体不希望接收者把它们当作虚构。因此,

15、预言将来会发生某事件,是拟实在性叙述,其叙述者就是作者本人:正因为作者用自己的人格担保,而且听者也相信预言者的人格(例如相信算命者的本领),才会听取他们的叙述,而且信以为真。四、记录性虚构叙述:叙述者与作者分裂任何叙述的底线必须是实在性的,如果不具有实在性,叙述就无法要求接收者接受它。叙述接收者没有必要听一篇自称假话的叙述。那么,如何解释人类文明中大量的虚构叙述呢?的确,虚构叙述从发送者意图、意义,到文本品质,都不具备实在性。此时,叙述必须装入一个框架,把它与实在世界隔开,在这个框架内,叙述保持其实在性。例如在小说这种虚构叙述中最典型的文体中,作者主体分裂出来一个人格,另设一个叙述者,并且让读

16、者分裂出一个叙述接收者,把这个文本当作实在性的叙述来接受。此时叙述者不再等同于作者,叙述虽然是假的,却能够在两个替代人格中把交流进行下去。例如,纳博科夫虚构了洛丽塔,但是在小说虚构世界里的叙述者不是纳博科夫,而是亨伯特教授,此人物写出一本忏悔,给典狱长雷博士看。书中说的事实是不是实在的?必须是,因为忏悔这种文体必是实在性的。在小说框架内的世界里,亨伯特教授的忏悔不是虚构,所以洛丽塔有典狱长雷博士写的序:他给亨伯特的忏悔一个实在性的道德判断:“有养育下一代责任者读之有益。”作者已经说谎(虚构)了,他就没有必要让叙述者再说谎,除非出于某种特殊安排。麦克尤恩的小说赎罪魅力正在于此。叙述者布里尼奥小时候因为嫉妒,冤枉表姐的恋人强奸,害得对方入狱并发配到前线,使她一生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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