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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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

2、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

3、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第三章 合同收入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

4、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章 合同成本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耗用的材料费用;(二)耗用的人工费用;(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

5、入合同成本的费用。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6、。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第二十二条

7、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

8、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六章 披露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

9、进度的方法。(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解读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该准则是在1998年6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总则。明确了建造合同适用的范围、定义以及建造合同的分类。建造合同适用于建造承包商,这里的建造承包商是指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建造合同是

10、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2.合同的分立与合并。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即以单项建造合同为会计核算对象。建造合同所建造的资产按功能和最终用途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第二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才能发挥整体效益。这一章明确了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的合同分立、一组合同的合同合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还明确了追加资产的建造作为单项建造合同应具备的条件。3.合同收入。新准

11、则规定了合同收入的定义,合同收入应当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明确了合同变更收入、索赔收入和奖励款的定义和确认为合同收入应具备的条件。4.合同成本。新准则规定了合同成本的定义,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包括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5.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新准则明确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

12、确认原则,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当期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完工的当期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应在满足确认合同收入的条件的当期确认为合同收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区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和不能够收回两种情况分别确认。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照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为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把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影响因素消除时,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重新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企业可以根据累计实际

13、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完工百分比法的合同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计提减值准备。6.披露。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和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二、新旧准则的比较1.格式做了修改。旧准

14、则文本按段、序号排列,共有八段二十九项。新准则按章节排列,将旧准则引言部分和定义部分归并为第一章总则,取消了旧准则附则部分。新准则共有六章二十八条。2.增减了部分条款。新准则删除了旧准则第2项、第8项、第28项、第29项,增加了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方法,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对建造合同的定义,新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了明确。3.部分条款内容做了修改。第一条将旧准则的“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修改为“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三条增加了“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

15、合同”,删除了旧准则第3项建造合同的定义和完工百分比法的定义。第四条将旧准则的“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修改为“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第五条将旧准则的“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修改为“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第八条将旧准则的“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修改为“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十三条将旧准则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修改为“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第十四条将旧准则的“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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