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应当以权利的实现程度来测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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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应当以权利的实现程度来测量本网记者辛红10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全文公布,建议提出了新的五年计划期限内我国经济发展的五大目标,第一次在五年规划中把科学发展作为主题明确地提出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发展问题的著名行政法专家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的国家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中的作用,应当构建发展导向型的行政法治新模式。发展与法治急需更多融合记者:建议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新特征。有

2、人认为发展是个纯粹的经济概念,与法治没有关系,您认为呢?于安:发展并不是个纯粹的经济概念。“十二五”规划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对经济结构的最大规模调整,也是在市场经济国家中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协调力度最大的战略性规划,在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中,政府担负非常重要的角色。发展是我国政府的第一要务和首要职能,因此我们应当更多地从发展的角度认识和解释政府的职能,科学地定义具有中国特点的发展型政府,按照发展职能对政府进行比较全面的概括。“十二五”规划是协调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性安排,也是对相关利益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安排。如何在法律上使各个利益群体逐步进入和适应新的经济结构,确认他们在新的经济结构中的权利义务,

3、从而使新的经济结构和新的法律关系结构同步实现,“十二五”规划期也应当是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的关键时期。发展要以权利的实现程度来测量记者:我们看到,建议中提出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评价以人为本?于安:以人为本的发展关系到发展的伦理问题、道德问题和正义问题,必然走向发展的法治主义。与物本主义排斥法治、仅仅强调经济理性不同,以人为本张扬的则是价值理性。目前,西方很多经济学家已经关注到发展与权利的关系,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指数系统也赋予了发展以道德意义,中国的法学家对发展的伦理性和权利性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4、。记者:发展与权利是怎样的关系?发展型法治的内涵是什么呢?于安:发展型法治要求把发展纳入社会正义评价框架,单纯的经济增长率不能全面体现发展的本质要求。发展型法治的核心是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发展要以权利的实现程度来测量,来评价发展措施的人本主义。比如我国的住房制度从福利住房制度到商品住房制度的改变,如果认为这种改变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的话,那么就应当把人们的住房权利是否得到实现作为主要标准,特别是要把住房权纳入社会权范畴,把获得住房作为分享发展成果的最终表现之一。如果这种改变只是把房地产作为某些地方政府找不着发展着手点而进行的产业化,甚至成为一小部分人致富的途径,那么就不能称之为发展。而发展所

5、依托的体制和机制,包括国家和市场的作用,应当按照实现权利的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在实现分配公平的问题上,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作用就必然加大资本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和地位,不能实现分配制度与和谐社会的一致性。国家必须在分配中发挥调节作用,提高劳动在分配中的比重,以实现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国家发展权和社会成员发展权记者:建议中除了把科学发展作为主题外,还强调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评价政府的民生措施?于安:发展权是综合性和过程性权利,科学的发展应当使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各项权利都得到实现。建议提出的各项

6、发展目标和措施有助于实现社会成员的发展权、社会权和文化权。社会权是在发展中实现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就业权、得到公正报酬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发展还应当高度重视社会成员文化权的实现,包括文化商品消费权和精神产品享受权。“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些发展都应当以社会成员权利的实现为目标,而不仅仅把文化产业作为增加生产总量的工具。社会成员发展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的发展政策和发展职能,这也是政府行使国家发展权和集体发展权的表现。我们有必要赋予政府的发展行为以法律权利的属性。记者:集体意义的发展权和国家发展权将给个人带来什么?于安:集体意义的发展权和国家发展权,将形成政府与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型法律关系。比如,政府的产业调整措施对一些人带来的损失,难以用传统的部门法理论来解释,当然也不能用传统的部门法规则解决补偿问题。区域发展和城镇化同样是很典型的政府发展措施,其中也会涉及到与个人的土地权、空间权、生存权的结合。这些问题的法律解释,只能从发展型法治来回答。国家发展权、集体发展权对于确认政府发展措施的合法性、界定政府措施的价值理性非常重要。西方国家没有发展职能,所以他们的行政法理论解释不了中国政府的发展措施。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发展型行政法治,使政府发展措施在法律框架内评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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