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射线管理规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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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射线管理规定9篇 目录 第1篇放射线诊疗管理规定办法 第2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3篇放射线管理规定办法 第4篇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放射线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定 第6篇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第7篇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8篇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9篇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线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定 1、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事故控制目标 a、杜绝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5。 b、杜绝火灾,机械设备事故。 (2)达标目标 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每次检查均达到合格(优良)。 (3)文明施工目标 本项目

2、必须创市安全文明工地。 2、项目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1)安全责任目标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应实行目标管理,做到目标分解责任到人、责任到事,考核到人。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项目终结考核、年度、月度考核三种,项目经理由上级考核,项目其它人员由项目考核组考核。 (2)月度考核时间定为次月2日,年度考核定为次年元月15日前,项目终结考核为项目竣工退场后一个月内。 (3)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4)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为总目标分解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各自的安全责任目标内容和具体的安全工作。 (5)项目管理人员各自安全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工作内容逐一检查,并结合项目部

3、和上级部门的定期安全检查评价,没有达到目标的为不合格,达到目标的为合格,良好地达到目标的为优良。 (6)结果由安全员负责记录存档。 3、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目标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经理 a、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b、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资源的配置; c、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检查工作; d、每月组织定期检查并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评价和协调; e、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发生伤亡事故及时上报。 (2)项目工程师 a、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

4、性较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b、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c、 审批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d、负责项目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安全员 a、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月度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b、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c、坚持日常检查,参加月度安全大检查,协助项目经理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月度达标任务进行评价; d、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监督整改和验收; e、参加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f、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 g、收集整理安全管理

5、资料。 (4)工长 a、贯彻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 b、严格监督实施所辖工种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认真执行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d、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5)技术员 a、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b、协助项目其它管理施工班组的安全监督; c、认真落实月度达标任务。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射线作业管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施工操作行为。 2、范围 公司施工所涉及的射线作业。 3、职责 3.1 安全管理科、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3.2 各部门配合执行。 4、实施 4.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安全技术、防火知

6、识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才能操作作业。 4.2 在操作前,必须将电焊机放置在阴凉的高处,下部应垫板高20cm,并须有防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穿绝缘鞋、手套、面罩等。 4.3 焊接前,必须采用蒸汽清洗,再用苏达水或酸洗干净,必要时应留足够的通风孔或增排风设备,方可操作。 4.4 严禁焊接装有油类、易燃、易爆及有压力的设备。 4.5 进行技术复杂的高处作业和带有危险性的构件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交底后方可作业。 4.6 操作前,应先清除现场和高处作业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离开作业现场前,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并须检查周围无余水,确认

7、安全可靠后,方准离开。 5、如违反规定项目部,公司停止拨付工程款,终止工程决算,并予以相关处罚。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射线探伤作业 用x光射线、超声波、射线等对金属材料或部件内部进行质量检查的一种作业。 二、管理职责 1. 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对射线使用过程中的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警戒设施的检查确认,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可能造成各类伤害的射线探伤作业进行制止。 2.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地点的确认、放射源种类的确认。 3.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探伤作业人员的全面管理;负责对射

8、线探伤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全过程监督、协调。 5. 公司生产调度负责射线探伤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协调,并将射线探伤事宜通知各相关单位。 6. 项目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 7. 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人员做好监督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射线探伤作业区域。 8. 安全部负责射线使用过程中事故的调查、处理。 9. 项目部是本次射线探伤作业的第一安全责任部门。 三、作业安全措施 1.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2. 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 3

9、. 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4. 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5. 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6. 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7. 要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示灯和辐射警示标识。 8. 作业时必须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9.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要穿戴符合本作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作业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四、射线探伤作业安

10、全许可证的管理 1. 按照施工管理部门的射线探伤作业安排,由作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8),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 2.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证上的项目认真填写,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无故延长。 3. 按照作业证上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由作业负责人逐一进行落实实施,并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4. 按照作业证上的要求,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部依次签字审批。 5.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6. 射线

11、探伤作业单位要将本次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区域在作业证上画出平面示意图。 7. 审批人员接到作业证后,要到作业现场对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8. 一个作业点办理一份作业证,有效期限是8小时,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作业。 9. 作业证一式四联,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工程部、项目部、安全部各持一联。 10. 作业证由工程部、项目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 放射线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号) (19*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

12、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

13、、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八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卫生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能源部的意见。 第九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曰 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二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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