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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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版)(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停车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停车场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单位、所属企业。驻外公司、委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职责分工。(一)管理处负责停车场的全面管理工作,管理处主任(负责人)为停车场第一责任人。(二)管理处负责实施对停车场进、出口岗的车管员的轮岗制度,(删)原则上每季度(月)轮换一次。(三)管理处负责协调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负责打折机小票、免费卡、优惠卡的核实与初审,负责停车场管理事件的处理及做好车管员的上岗前后的培训工作

2、等。(四)管理处负责停车场的日常收费、停车场安全及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一切日常性事务工作。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是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部门。负责对公司停车场的经营情况汇总;负责免费卡、优惠卡的审核;负责检查各管理处停车场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根据各管理处停车场管理情况,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停车场队长、班长等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轮岗,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负责停车场有关牌证(停车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等)的办理及年审换证工作。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停车场队长、班长轮岗管理制度,并负责轮岗制度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停车场管理第六条 车管员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交通警察局

3、制定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维护停车场内道路与公共设施的完好,维持场内秩序,并引导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第七条 停车场内应设车辆行驶限速标识、进出标识,严禁车辆超速行驶;车辆停放须有序;人行道、消防通道、黄格进出通道禁止停车;场内禁止试车、修车、练车和洗车。第八条 管理处必须给停车场岗亭内配备灭火器,由专人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的有效性。第九条 禁止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内。第十条 除政府和公司规定的免收费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按规定实行收费,免收费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属于政府和公司规定的免收费车辆:(1)执行公务军警牌车辆。(2)消防车、押钞车、救护车。(3)

4、持鹏基(集团)、南方(集团)公司车辆通行证的车辆。(4)持公司员工车辆出入证的车辆。(5)公司通知的其它车辆。第十一条 车管员(含班长、队长)必须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并掌握物业管理基础知识,熟记重点车辆的车牌号码,管理处、车管队队长应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 凡在车管岗位工作的员工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或上岗证,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树立良好形象,具体由管理处负责考核,考核要有记录。第十三条 车管员未按规定着装、违章收费等导致被政府停车场监管部门处罚、吊证的,管理处负责人及当事人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及公司

5、制定的收费标准,严禁议价收费、多收费少给票和收费不给票的违章违规行为,严禁先开闸后给发票;车主确实不要发票时,立即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第十五条 电脑收费的停车场禁止手动开闸,如因特殊情况的车辆需要手动开闸,必须填写非法开闸情况登记表。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不得涂改,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岗,接班车管员未到岗前禁止退出当前班次,登陆下班收费系统。第十七条 停车场电脑严禁拷贝、安装或运行与停车场管理系统无关的软件(如游戏、打字、画画等)第十八条 严禁外来人员进入车管岗亭。第十九条 不得随意使用岗亭电脑执行查询任务,以免占用时间,影响车辆

6、正常出入;确实需要查询的应委托专人在管理中心电脑上进行查询。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员负责岗亭票据发放、回收、岗亭收费、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岗亭收入核查,每日统计小票数量及现金收入,钱款当天及时存入银行,银行交款单和票据存根上交管理处收费员。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收费员、车管队队长应每天对实际收费情况及电脑车辆进出图像、时间、证件抓拍、非法开闸、小票、免费卡、优惠卡、月卡和收费等情况进行稽查、核对,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公司经营管理部。第二十二条 车管员须时刻警惕,发现可疑车辆或人员时要及时报告班长、队长、管理处主任(负责人),遇有犯罪嫌疑人实施破坏、犯罪等情况发生时要立即报警,抓获

7、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每月对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统计,按规定填写_月停车场收入情况统计表、_停车场_月份月卡缴费车辆登记表、_区_年_月停车场岗亭收入统计表等表格。第二十四条 管理处根据停车场情况,必须做好车辆防盗、防抢、防破坏、消防等安全措施(如夜间进出口活动桩上锁等),并制定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第二十五条 因车管员个人过失,造成停车场设备和场内停放车辆丢失、损坏等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经核实,经营停车场管理处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追究管理处负责人、车管队队长及车管员(当事人)等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与停车场管理运作有关的收费(含小票、IC卡押金、赔偿费等)应一

8、律存入停车场收入项目,不得转作其他收费项目入账。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管辖的停车场车辆实行一卡一车放行制度,车辆出场时,出入场图像、车牌号码必须一致时方可放行。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须按大、小型车辆标准收费,车管员未按规定分类收费而放行的,一经核实,按贪污公款行为处理。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停车场岗亭借用、临时挪用现金,如需换取零钱须班长及以上人员同意方可办理。第三十条 停车场发票必须与当班收取现金、电脑显示现金金额相符,如出现不符的,均视为作弊行为,当班操作人员必须补齐差额(以双倍)。第三章 月卡、免费卡、优惠卡办理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办理免费卡、优惠卡,办理IC卡(含月卡)每张收取有偿使用费30元,若

9、IC卡遗失或损坏不予退还有偿使用费,须重新办理。第三十二条 免费卡是指全部免费的车辆,办理免费卡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人)在申请书中注明车主单位名称(姓名)、车牌号,并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属单位车辆的应加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管理处核实。(二)由管理处经办人核实后,管理处主任(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的申请材料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登记,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三)免费卡的有效期原则上控制在单次审批不超过6个月(公司领导有特殊批示的除外),经公司领导批示但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一律按6个月办理,免费卡不得跨年办理。(四)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管理处与车主签订车辆停放协议书。(五)免费卡续期须重新审批应附原免

10、费卡审批记录;未按规定办理免费卡续期的,一律按月卡收费标准的车辆办理。第三十三条 优惠卡是指低于月卡收费标准的收费车辆,办理优惠卡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人)在申请书中注明车主单位名称(姓名)、车牌号,并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删)属单位车辆的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管理处核实。(二)由管理处经办人核实后,管理处主任(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的申请材料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登记,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三)经批准后,管理处与车主签订车辆停放协议书。(四)优惠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壹年。(五)优惠卡续期须重新审批,并应附原优惠卡审批记录;未按规定办理优惠卡续期的,一律按月卡收费标准的车辆办理。第三十四条 月卡是指严

11、格按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车辆,办理月卡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人)在申请书中注明车主单位名称(姓名)、车牌号,并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属单位车辆的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管理处核实。(二)由管理处经办人核实后,管理处主任(负责人)审批。(三)经批准后,管理处与车主签订车辆停放协议书。(四)月卡延期应以整月为标准,原则上不跨年延期。(删)第一次充值月卡不是整月的,原则上按本月天数加次月进行充值。每年12月底充值下年度的月卡,所收取月卡费用作为下年度停车场收入。第三十五条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免费卡、优惠卡,必须在经营管理部进行登记,审批资料等文件由管理处存档。第三十六条 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免费卡、优

12、惠卡手续的车辆,公司将追究该管理处主任(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免费卡、优惠卡不得随意更改车牌号码,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车牌号码的,由管理处做好变更登记记录。(删)按照新卡审批程序办理。第三十八条 经营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处办理的月卡、免费卡、优惠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印章、票据、卡类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章节中的印章是指停车场的公章及停车场财务专用章;票据是指(删)小票(车辆放行凭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停车场定额专用发票;卡类是指月卡、免费卡、优惠卡、临时卡、车辆出入通行卡(条)。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印章管理和票据发放;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指导管理处印制卡类和发放。第四十一

13、条 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停车场票据的管理,领用票据要进行登记,并负责票据发放与回收工作。第四十二条 严禁将票据私自转借、转让、损毁、倒买倒卖、拆本使用。第四十三条 票据领用由管理处收费员或指定人员到财务部办理相关登记领用手续。第四十四条 票据由管理处收费员统一保管、登记,负责发票领用和发放,并做好发票领用登记。第四十五条 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管理处主任(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并按规定接受处理。第四十六条 发票用完后,管理处收费员凭发票存根和现金存款单到公司财务部交账。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营业款做到日清月结。钱票被盗、遗失及收到假币责任自负;严禁车管员将票据、停车场收入带回宿舍或家中,遇节假日等特殊时

14、段,收费员如要把停车场收入带回家或宿舍暂存的,需经管理处主任(负责人)批准。第四十八条 使用IC卡的停车场每天规定时间对IC卡进行清点,并做好IC卡损坏、丢失的登记,同时建立送卡、收卡登记制度。第四十九条 购买月卡车辆实施一卡一车管理,使用过期的月卡应按规定收费,与月卡车牌不符的车辆,一律不得放行,并按相关规定收费。第五十条 月卡(含免费卡、优惠卡) 由管理处资料员(或指定专人)根据公司规定办理,由管理处收费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领用。 第五十一条 车主购买停车月卡时,到管理处收费员处交款后,领取月卡和停车发票,资料员(或指定专人)凭车主的月卡、发票和月卡登记表办理充卡等有关手续,做好登记

15、确认工作,属小额停车发票(5元、10元)应注“月卡”字样。第五十二条 领取上交作废发票的奖励程序。(一)填写员工奖励(惩罚)呈批表。(二)管理处收费员在奖励情况处签字确认作废发票张数,并由车管队队长、管理处主任(负责人)签字。(三)将作废发票交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数量及金额。(四)经营管理部复核后,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五)经审批后的员工奖励(惩罚)呈批表转交办公室打印奖励名单及金额。(六)(删)经管理处主任(负责人)在打印奖励名单及金额上签字后,交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签字。(七)由管理处收费员或按程序委托他人到公司财务部领取奖励金。(八)作废发票的奖励金由管理处统一分配,并做好发放的登记签收工作。(九)作废发票由管理处按月申报,超过一个月的,一律不予奖励。(十)作废发票的发票号应属该月在公司财务部领取发票的发票区间号,发票号不在该月领取范围的,一律不予奖励。(十一)作废发票连号数量不能超过10张,其累计金额不能超过100元,否则,一律不予奖励。第五章 小票打折机管理第五十三条 业主(用户)新申请购买小票的审批,各管理处可参照优惠卡审批程序办理。小票价格由公司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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