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粗谈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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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粗谈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 胡塞尔Edmund Husserl。著作有逻辑研究、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欧洲科学的危机和先验现象学、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形式和先验逻辑、经验与判断、笛卡尔式的沉思等等。一、现象学概况和胡塞尔的哲学活动 海德格尔曾经把现象学方法解释为一句话:“回到事情本身”(zu den Sachen selbst)。对许多哲学家来说,胡塞尔开辟了一个哲学研究的新领域,这个领域是传统哲学不曾有的,那就是超越主客体二元对立式的认识论框架,追溯其更深层面的本源境界。胡塞尔的现象学观念经常处于变化之中,他研究的哲学问题是十分古典的,他的哲学旨趣也是如此,但是他的研究领域和哲学方法却属

2、于现代哲学。与新康德主义关系密切的胡塞尔研究的认识论难题主要有二:(一)认识如何可能“切中”(treffen)其对象?(二)作为认识的可能性的条件的概念、范畴、逻辑形式的根源是什么? 现象学家们并不否认事物本身的存在,只是认为那不是哲学研究的对象,不过胡塞尔比较激进,他认为不存在事物本身,任何事物都是意识中的对象,in other word,只有意识中的物才有物的意义。二、意向性理论(囊括了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和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里面的意向性理论) (一)现象学的研究领域是“意识”,具体说来就是意识的意向性活动以及它的相关物。虽然现象学研究的是科学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我们所能认识的对象

3、只是意识范围内的对象,所以它的研究对象就是意识,也可以说是“纯粹意识”或“先验自我要素”。(注意:所谓“现象”并不是与本质相对的现象,而是意识活动。) (二)所谓“意向性”(intentionality)就是意识指向某种对象的指向性。 (三)意识的意向性由三种因素构成:1、意向性活动的主体(自我);2、意向性活动;3、意向性的对象(客体)。因此,他认为纯粹意识中不仅必须有意识活动的主体(自我),而且必须有意识活动的对象(客体),这两者不可分割地统一于自我意识之中的,没有主体或对象都不可能构成自我意识,因此,对象并不在自我意识之外,而是并且必然是包容于自我意识之中。胡塞尔认为意向性对象与外在的现

4、实对象是一回事。 (四)这就意味着,我们认识一个对象之前,这个对象已经是“意向对象”了,它就是在意识的“意向性活动”中生成的。由此观之,现象学要研究的是意向对象的意向性活动本身的形式结构或先验要素即“本原”的东西,也就是“纯粹意识”。 (五)举例说,当我们以眼前的钢笔为“认识对象”时,我们把它们归结为颜色、大小、形状、硬度等等“属性”。但问题是,意识如何能够“切中”对象呢?钢笔如何“进入”意识中来?我们对钢笔的认识与钢笔本身是否一致?传统哲学解决不了这些问题。But now,胡塞尔认为他的现象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实际上在我们认识钢笔之前,我们就已经与钢笔打交道了,我们就已经意向于它了,这些属性

5、、概念就生成于意向活动之中,意识的意向性活动的先验形式和结构是两者(意向性对象与外在的现实对象)一致性的根本保证。 (六)可见,在胡塞尔看来,自我意识不仅包容对象,而且赋予对象以意义。因为任何对象之所以成为该对象,是由于它具有特定的含义,而对象的含义不是对象自身固有的,而是自我意识所给予的!自我意识从各方面意向某一对象,某一对象就具有特定的意义,从而成为该事物。具体说来,意识活动之所以能够构造出意识对象,是由于它赋予一堆杂多的感觉材料以一个意义,从而把它们统摄为一个意识对象。因而他断言:意识意指某对象就意味着带着特定的质料与意义指向某对象。因此,“存在的意义、客观世界,都是在自我这个第一性的意

6、识世界的基础上形成的”。总而言之,我意向一个对象,这对象就在我的意向活动之中想我呈现它自身,它在意向性活动中生成,离开了意向性活动就没有对象。 补充:刘放桐的新编现代西方哲学里将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和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里面的意向性理论分开来阐述了,非常详细,值得参考,但同时也比较晦涩难懂。特别注意的是P311里解释胡塞尔如何在观念中把意向性推广到潜在的意向领域,以及意向性与时间的关系。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理论意向性的探讨是从表达入手的。表达是有意义的记号,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语音,表达的内容是意义。离开了人的意义意向的行为,任何记号都不可能成为有意义的语言。当我们表达一个意义的时候,意向

7、活动包括三个环节:意向行为、意义(意向内容)对象。表达通过意义表示(指称)对象。对象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观念和想象的。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表达借助于意义与对象关联;从意识的角度来看,意向行为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意向活动,有的指向对象,有的并不直接不指向对象,如某些情感(高兴、忧愁等)的意识活动不是对象化的活动。但一切意向活动都以对象化的意向活动为基础。意向活动大致分为情感的和理智的两类,理智的意向活动是是情感的意向活动的基础。意识行为分为意义赋予(或意义意向)的行为和意义充实的行为,前者在意识中呈现抽象的概念的意义,后者除此之外还呈现认识对象的形象化的具体表象,它还可以起到

8、判断一个表达是否存在逻辑矛盾的作用。对象化的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行为。什么样的对象被指向,什么样的内容在意识中显现出来,取决于对象化行为的质料。对象化的质料不仅决定所指向的对象,而且决定所显现的规定性。对相同的内容可以疑问、提问、怀疑、希望等等,这表明在行为的质料相同的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可以不同。反过来,当行为的性质相同时,质料可以不同。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质料互为依存,相互补充。它们虽有差别,但不可分离。二者合起来构成对象化行为的本质。一个意向的行为可以单束放射式地指向对象,也可以多束放射式地指向对象。当单束放射式地指向对象时,我们有单一的内容;当多束放射式地、综合地指向对象的时候,我们

9、有几个部分相互联合起来的意向内容。二者属于行为在质料方面的差别,它们造成了意向内容的不同方面。胡塞尔区分了带存在信念的和不带存在信念的意向行为。一个意向的行为带不带存在的信念,属于该行为性质方面的差别。 对对象的认识与对意向行为的认识是不同的 前者的主要方式是知觉,或以知觉为基础,而后者,在我们在认识一个对象时,不仅意识到对象,而且也意识到(体验到或体认到)认识行为,因为我们的意向活动在对准对象的同时有一种返回自照的行为,借助于它我们意识到意向行为本身。胡塞尔认为,现象学对意识结构的分析就是建立在这种返观自照的行为的基础上。现象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返观自照(一种主观行为)的和描述的心理学。

10、胡塞尔主张存在着纯粹感觉,即意向行为还没有参与进来。意向行为通过把意义赋予感性材料而指向对象。这也就是说,意向行为一方面组织、整理、解释感性材料,另一方面使它们作为意向的内容向我们呈现出来。他强调我们通常感知到的不是感觉材料,而是感觉对象。前者被体验到,后者被知觉到。观念中的意向性理论 胡塞尔把意向性推广到潜在的领域。意识活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当意向行为指向一个对象时,也潜在地指向其周围的东西。正如实在的事物处于空间场,意向内容也处于它的内时间场。这使得在每一个意向内容的周围形成一个由过去和将来的意向内容组成的周围域或晕圈,其中当前的意向内容是最明亮的内核,过去的意向内容在逐渐暗沉下去,将来的

11、意向内容在逐步明亮起来。 不仅意向活动有一个结构,意向内容也有一个结构。意向活动的结构是:意向行为(Noesis)意向内容(Noema)。意向内容的结构是: (a)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 (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b)意向内容的内核(在呈现出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意向内容);(c)意向内容的晕圈(被意向行为附带以为的、规定性尚未明确显示出来的东西)。 意向行为在内时间中存在,但意向内容不在内时间中存在。完整(广义)的意向内容等于意向内容的内核(意义,即狭义的意向内容)加上意向内容间的不变的极(X)。意向行为和狭义的意向内容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对象的领域不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在观念中胡塞尔主张意向内容不是实有的,而是实在的或观念的。 实在的事物无非是一个连贯的、统一的知觉经验过程的对象性环节。不过光凭某一个人的意识活动还不能构成实在的事物,后者实际上是一种主体际的置定。这意味着实在的东西是一种能被任何认识主体继续进行观察、继续被感知的可能性。作为同一个客观实在的东西的事物是主体际地被给予和被视为同一的。世界的实在性是集体的意识主观际地置定的一个起规则作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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