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意团体定期寿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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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意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一章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均为“中意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

2、65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

3、止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

4、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1.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2.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且在保险责任终止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计算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并将其退还给投保人。3.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但在保险责任终止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国务院保险

5、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低于团体成员中有参保资格人数的最低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第八条 保险计划的确定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增加投保其他险种并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6、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

7、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和性别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

8、险人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对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上述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9、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

10、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正本;2. 解除合同申请;3. 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或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第二章 保险单条款第十八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将根据投保人申请的保险金额以及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则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其申请的金额;2.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本公司将对该被保险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文件决定是否按该申请的保险金额承保。在本公司出具书面承保文件之前,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第十九条 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对其在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下列方式给付的保险金,以

12、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 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 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本公司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其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13、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第二十条 责任免除一、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对任何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杀(在本公司连续参保满两年除外),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

14、暴乱或武装叛乱。二、全残保险金责任免除上述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险金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1.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2. 被保险人自残;3.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品;4.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5.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

15、、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第二十一条 失踪并宣告死亡的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时,不得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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