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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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加强网络文明的建设,规范网络信息的发布行为,明确信息发布者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对网络上有害的信息的管理力度,制止和防范网上反、有害信息的传播,创建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规范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的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信息包括通过网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传播,如WWW、FTP、MAIL、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网络视频/音频服务等等。其适用对象为我校所有部门、教职工、学生个人以及使用我校校园网的其他人

2、员。第二条所有在校内接入校园网络或其他网络的计算机用户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四条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用户在申请网站时必须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栏目设置、链接情况、管理制度及责任人,签订相关责任书,承诺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六条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

3、检查,必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第二章网络系统管理第七条教育技术中心在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网络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各接入单位要专人负责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第八条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网络服务和破网络设备的活动。第九条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第十条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篡改或非法使用校园网IP地址,不得盗用、盗链或非法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第十二条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学校网络管理的有

4、关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三条校内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的安全管理,其部门(学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计算机信息安全责任人。第十四条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单位必须保证结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非特殊情况(如出现故障、遭遇黑客攻击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第三章网络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校园网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安全、泄露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封建迷信、色等内容的信息。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网络信息发布内容的安全审核和管理,各部门主页仅限发布本部门有关的工作信息。其责任人要对由本部门上传的信息进行

5、审查,严格把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信息资源保密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校(部门)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 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的。(6) 仅限于个人使用的。在校园网络上存放、传送、发布的有关信息应按保密等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保密,存放密级文件的计算机不得联入校园网。第十七条上传国内、国际新闻等信息服务内容的栏目,在引用外来信息时,须注明信息的来源URL)、原文发表时间和作者等。第十八条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十九条校内各部门自建或自

6、行更新的网站,必须完备建站审批手续。信息更新、发布必须有严格的上网审批手续,网络管理员不经审批不得将有关内容放置网上;网站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其网站的内容负完全责任。第二十条校内单位网站上开办的电子公告等交互式栏目,必须向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取得授权并严格按XX师范学院校园网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可提出警告,并暂停或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其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一)在校园网上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1. 煽分、破统和民族团结、推返制度。2. 煽、抗、破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3. 捏造或者歪曲

7、事实,故意散布谣,扰乱学校及社会秩序。4.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 宣扬封建迷信、秽、色、暴力、凶杀、“”邪教等。(二)未取得学校相关职能机构授权、未办理网站建设审批手续,个人或机构擅自用学校部门或社团组织等名义发布信息的。(三)破、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并造成损失:1.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的。2.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影响、切断学校、部门或其他人网络连接的。3.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进入校园网主、辅结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的。

8、4. 通过扫描、侦测、破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5. 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违法活动的。(四)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盗用他人帐号或地址,根据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的。(五)私自转接、转让用户帐号或地址造成危害的,并由此带来的对部门、单位或学校网费支出或有损学校声誉的。(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性程序者或反邮件的:1. 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或链接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异常繁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2. 对收到的境外反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而继续发散的。(七)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校园网络

9、用户者,由此产生损害学校名誉的。(八)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对以上不能涵盖的所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对盗用网络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直至停止使用网络外,还要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对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依法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或提起法律诉讼。第二十三条对主动向学校计算机网络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将酌情给予从宽处理。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色或其他违反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日志备份、系统记录将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法律证据。第二十五条发生校园网络服务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该条款自动废除。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根据校园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适时予以修订。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和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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