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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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考核办法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校注册的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未参加考核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及相应的学历证书。第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一)考试是通过组织命题、制卷并时间和考场及监考教师对学生进行考核的方式。(二)考查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不得在停课后集中测验,也不得以一次测验的成绩评定。第四条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方式,根据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第五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

2、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可根据课程考核方案,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等构成,原则上考试课程期末试卷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60%。本科学生所修的课程要分别记载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方式如下:(一)成绩换算标准: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90-100.8089、7079、60-69.59 分以下,绩点分别 4、3、2、1、0。(二)学分绩点、平均绩点、全学程平均绩点的计算: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二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2. 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绩点二该学期(或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3. 全学程平均绩点二各学年全部课程学

3、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4. 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课程绩点时,取至小数点后一位数(第二位数四舍五入);对专科生需要转换考查成绩时,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45分。第六条学生思想政治类课程考核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未修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公共体育课为考查课程,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各学期不及格的学生,待公共体育课全部结束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公共体育课不及

4、格,不计入留级及退学门数,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某些活动或某些项目考核的学生,提交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实施体育教学的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其上课内容和考核项目(含体育知识考核),或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按时上课、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第八条非外语专业的大学外语课考核采取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学期均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不计入留级、退学门数,其最后成绩以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专科英语能力测试成绩为依据,对达不到学校要求者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视为一门课程不及格,计入留级及

5、退学门数。第九条非计算机专业的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的考核参照第七条进行。第十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计算。第十一条学生实验(实训)课考核学生实验(实训)课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内容应包含实验(实训)态度、实验(实训)理论、操作技能、实验(实训)报告等项,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进行综合评定。成绩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开展创新实验(实训)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成绩突出的,经两位指导教师鉴定,实验(实训)成绩可评定为优秀。第十二

6、条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根据各环节教学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给予补考机会,直接进入重修,计入留级门次。第十三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进行补考。缓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该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考。第十五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考核结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以及格计并予以标注

7、。经补考后,累计人文社科类达4门(个)课程(环节)、理工农科类达5门(个)课程(环节)不合格的,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学生留级时不合格课程门数计算方式:(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计算;(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计算。(三)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计入留级门数。第十五条凡课程学期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第十六条学生历年如有不合格的课程(不含环节),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在毕业前可申请一次补考。第十七条学

8、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优秀,均达90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第十八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由课程承担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网络选修课的考核,根据学校网络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或者毕业前可申请一次补考的机会。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二条非本校组织考核的学生成绩,须经所在学院、教务处从课程性质、内容、学时(学分)等方面会商,确定是否作为有效学业成绩。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学院课程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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