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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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5篇 1.某图书馆改造工程,施工中使用了一种新型粘结剂,按规定需要审查该材料的()。 A.试验室各项数据 B.鉴定证书 C.现场试验报告和鉴定报告 D.出厂合格证书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测量复核结果应报送()复验确认后才能进展后续相关工序的施工。 A.工程经理 B.监理工程师 C.业主技术负责人 D.工程技术负责人 3.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属于()。 A.施工质量事故 B.严峻施工质量事故 C.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D.操作质量事故 4.政府对建立工程质量进展监视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制度。 A.实体检测 B.竣工验收备案 C.施

2、工方案审查 D.验收会议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属于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中的()。 A.岗位治理 B.措施治理 C.投入和物资治理 D.日常治理 6.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包括() A.进公司教育、进工程部教育、进班组教育 B.进厂教育、进车间教育、上岗教育 C.最高领导教育、工程经理教育、班组长教育 D.最高领导教育、生产负责人教育、工程经理教育 7.施工现场安全“五标志”中,“佩戴安全帽”属于()标志。 A.指令 B.制止 C.警告 D.提示 8.某工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脚部被落物砸伤,疗养了21周。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1-86),该工人的损害程度为()。 A.轻伤 B.重伤 C

3、.职业病 D.失能损害 9.分局部项工程材料费的构成不包括()。 A.材料原价或供给价格 B.材料运杂费 C.不行避开的运输损消耗 D.周转材料摊销费 10.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首先应当做的工作是()。 A.进展事故调查 B.对事故责任者进展处理 C.抢救伤员,排解险情 D.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 答案: 1C 2B 3B 4B 5A 6A 7A 8B 9D 10C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2 托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局部(标准条件

4、)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头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托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宅: 住宅: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5、:年月日 其次局部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 ()“托付人”是指担当直接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

6、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需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头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其次条 建立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

7、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商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在

8、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托付人义务 第八条 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一切事宜作

9、出书面打算。 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打算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商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准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设施,对监理人

10、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治理费)。 第十六条 依据状况需要,假如双方商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

11、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本钱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商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顿使用;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局部

12、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拒绝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

13、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讨论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人权利 其次十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其次十一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其次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 其次十三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其次十四条 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其次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商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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