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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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 、财税200969号、国税函 2010256号等

2、。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法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

3、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

4、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应在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享受税额抵免优惠。企业应当在申报年度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这就要求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后及时入账转资,避免出现超期不予认定的情况。即如果企业于2011年购买专用设备,那么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时间和转资凭证的时间都应在2011年,才可以申请专用设备确认。为了强调“购置并实际使用”,本条第二款对“购置并实际使用”做出了限定,即享

5、受该优惠的企业必须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是指企业将专用设备用于生产,对于购置上述专用设备但是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上述条款,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亿,那么在申报年度,就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000万)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结转抵免。 (二)相关法律、规章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

6、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但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么,如何来界定投资额呢?财税200848号文件给出了答案。根据该文件,专用设备投资额指的是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文件对资金的来源也做了相应的限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除投资额外,文件亦对设

7、备的购置及投入使用的时间做出了要求,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投资额为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价税合计价格,但是有一个例外,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文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文件,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就不再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那么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

8、,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若纳税人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时,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如果纳税人购进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是纳税人

9、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及时进行认证抵扣,税务机关会将其认定为“允许抵扣”的范围,从而要求企业在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时按照不含税价计算。因此,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设备应及时进行认证抵扣,以避免自身的税务风险。 (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 对于2008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三个目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三个目录分别规定了不同用途的设备,纳税人可以大致了解各个目录中包含哪些类别的设备,应用在哪些领域,同时,对照企业自身的情况,有一个大致的把握。例如,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调、水泵、通风机等

10、属于节能节水设备,它们对应的应用领域分别为工业生产电力拖动、工业制冷、工业生产传输。 第二,企业在申报专用设备确认时,所提供的设备的信息必须与目录中的各项指标相对应,不管是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还是能效标准,凡是目录中涉及到的参数或指标,申报企业应当在提供设备信息时,需做到一一对应,任何方面信息的不完整或不符合都可能成为申报过程中的风险。 第三,三个目录对设备的要求是不同的,如节能节水目录中能效标准为主要参数,但是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目录中就没有涉及,环保设备强调的是设备的性能参数,而安全生产则提供了参照标准并给出了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国家制定三个目录的主旨在于鼓励并引导企业购置并使

11、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虽然目录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但由于各方面信息和条件的限制,目录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如果企业购置并使用的专用设备未在现行目录列示的范围内,但是符合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参数标准,亦可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的申请确认范围,以避免企业税收利益的损失。 二、省级政策文件 由于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采取的是企业申请、市级初审、省级确认的方式,所以各省市的企业在具体的申报工作中,应以本省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对于山东省内的企业,具体的申报事宜则以山东省的政策为依据,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这三个

12、政策对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的具体申报事宜作出了规定,归纳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设备的申报 企业申请专用设备确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报企业应为法人企业。 其次,企业必须在申报年度实际购置并使用设备。那么如何来确定购置时间和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呢?在确认工作中,以设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认设备的购置时间,以转资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确认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相应地,设备的采购发票和转资凭证也是企业在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必要材料。 再次,企业所申报的设备符合目录的规定。这里的“符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报设备在目录规定的应用领域;设备性能参数达到目录要求的标准;申报的设

13、备名称属于目录设备名称范围。这里要求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完全符合目录规定,设备名称与目录名称无明显不一致。例如:目录中的设备名称为“节能中小型三步异相电动机”,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名称为“西门子低压发电机鼠笼式发动机”,设备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是根据设备的参数,可以确定为是符合目录的低压中小型电动机,并且,其技术参数完全符合目录的要求,这样的设备也可以列入申报范围。 最后,除了设备合规之外,与购买和使用设备相关的资料也要合规。就设备的购买来说,主要是发票合规。主要包括:发票上的设备名称与所申报的设备名称相符;发票填写规范、完整、清楚;发票日期在确认年份。例如,企业申请确认2011年度购买和使用的环境保

14、护专用设备,所申报的专用设备购买发票上标明的设备名称与设备铭牌、以及设备的随机资料上的设备名称相符;取得的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日期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由于2011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新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合规发票。 (二)设备的确认 专用设备确认采取市级初审,省级集中审定的两级确认制度。 1、市级初审 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申请确认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市经贸委(节能办)。 申请受理后,在市级负责确认的机关为各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主要通过书面审核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确认以下内容: ()申报

15、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是否齐全。主管机关主要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如果申报材料不合规或者不齐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向申报企业提出补充意见,申报企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补充材料。 ()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主管机关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所以企业需要提前将所报材料的原件备好,包括发票原件,设备的运行记录及设备说明书等,对于可以整理搜集的材料原件可以列明清单,备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但是,由于专用设备确认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如: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维修部门等),很多资料原件不能归集到一起,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知道相关资料原件保存位置,保证相关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以及时找到,避免额外风险。 ()所报专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应用领域,以及该设备是否企业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等。市级初审会审查所审报设备的相关资料是否可以和目录一一对应、符合,如果没有问题,主管机关会派相关人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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