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doc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51704890 上传时间:2023-03-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8.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规名称】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88-11-17【正文】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空中业务协定1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 (以下简称“双方”) 亟欲继续并扩张履行双方领域间之其延远之空中业务之合作,爰同意如左:第一条定义除另有注明外,本协定之用词:一“协定”指本协定及其附约与修订;二“空中运输”指以航空器为客 (及其行李) 、货、邮之分别或混合公共运送,所作之有偿或包租之营运;三“公约”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于芝加哥签署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四“指定之航空公司”指依本协定第二条所指定与授权之航空公司。第二条指定与授权一各方

2、得以书面指定一家航空公司,依本协定从事空中运输,并得撤销或变更此项指定。二各方得撤销、中止或限制他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之营运授权或技术许可,或于下列情况下,认为有须行使该等权利之必要时。(一) 如该航空公司之实质所有权及有效控制权不属指定该航空公司之一方或该国之国民;(二) 如该航空公司不遵守授权国之法律规章;(三) 如该航空公司未依本协定所订之条款营运。三除为避免进一步独犯法律规章而必须立即撤销、中止或课以本条第二款所述之条件外,该等权利应于与他方磋商后方得行使。磋商应于一方请求磋商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第三条航权一经各方民航当局核准后,各方得于规定之航线上 (附约适当部份) 开办空运业务,并应享

3、有下权利:(一) 不着陆飞越他方领域;(二) 在他方领域作非营运目的之停降;及(三) 于规定之航线上经营协议之业务时,在本协定附约所定航线上之他方领域内特定地点停降,装卸国际客、货、邮。二本协定不应视为授予他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以境内营运权。第四条安全为经营本协定所定之空中运输,各方对他方所发给或确认,且仍属有效之适航证书、合格证书及执照,应依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认其效力,但此等证照之要件至少须相等于公约所定之最至标准。第五条航空保安一双方同意相互提供最大之协助,以避免劫机及对航空保安或机场及空中航空设施之破坏活动,并承诺遵守一九六四年九月十四日于东京签订之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为

4、公约、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于海牙签订之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一九七一年九月廿三日于蒙特娄签订之制止危害民航安全之非法行为公约,及国际民航组织所发布并经双方同意之相关条款或修正之规定。二双方应关注国际民航组织所订之保安条款。当发生劫机或破坏航空器、机场或空中航行设施之事件或威胁时,双方应彼此协助,藉提供便利通讯之措施,迅速与安全地终止该等事件或威胁。第六条商业机会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一经他方事先同意后,设立办事处促销其空中运输;二依据有关入境、居留及雇用人员之适用法律规章,引进并保持为提供空中运输所需之管理、销售、技术、运务及其他专业人员。第七条容量规定一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应享有公平均等之机

5、会,在双方领域间及其边远运送国际客货;二所提供之容量、营运之班次及空运业务之性质为过境或以他方领域为终点,均应经双方民航当局核可。第八条关税与税一一方指定之航空公司所营运之航空器,于抵达他方领域时,机上之一般装备、储存之燃油与润滑油及航空器上之库藏物品 (包括食物、饮料及烟类) ,应免除所有之关税、查验费及其他之税捐,但此项装备及供应品应保留于航空器上。二下列情形,除基于提供服务之成本而收取之费用外,仍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除本条第一款所称之税捐、费用及关税:(一) 在一方领域内装载上航空器并于机上使用之库藏物品;(二) 引进一方领域用以维护或修理航空器之备用零件;(三) 供一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之航

6、空器于规定航线上营运所需之燃油与润滑油,即使此等供应品将用于该等物器装载上航空器时所在之一方领域上之航程;(四) 直接转运之行李及货物。三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其营运之航空器上之一般装备及器材与供应品,仅在他方海关当局核准后始得于该方领域内卸载。于此情形,此等卸下之装备、器材与供应品应置于上述当局之监督下,迄至再出口或根据海关规章另作处置为止。四本条一至三项所述物品均未课以任何税费,此等物品亦不应受制于在其他状况下适用之任何进出口或转运之经济禁令或限制,除非此等有关本条一至三项所述物品之禁令或限制适用于包括本国籍航空公司在内之所有航空公司。五本条规定之待遇应为补充,且不应侵害各方依公约第二十四条

7、有给与之义务。第九条费率之订定一一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对于往来于他方领域之运送所收取之费率,应依合理之标准厘订之,并应适切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营运成本、合理利润及服务特性 (诸如速度与食宿之标准)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费率应由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达成协议。三协议之费率应报请双方民航当局核准。四对各指定之航空公司拟定之费率,得以单方行动制止其开始或继续施行。第一条磋商与修正一一方得随时就本协定请求磋商。此项磋商应于可鲂之最早日期为之,但除另有协议外,不得迟于另一方接受请求后六十天。二遇有关于空中运输之一般国际公约开始生效,并经双方达成协议,即应修正本协定以符合该公约之规定。第一一条争端之解决一双方遇有

8、关于本协定之解释及适用而生之争端时,应先尽力以磋商或谈判解决之。二双方无法以谈判达成解决时,得协议将争端提交某一个人或团体决定之,或经一方之请求提交由三任仲裁员组成之仲裁法庭裁决。仲裁员由各方指派一人,第三位仲裁员由上述二位指派之仲裁员指定之。三双方保证遵守依本条第二条所作之任何裁决。第一二条终止一本协定应持续有效至一方终止之。二一方得随时将终止本协定之决定以书面通知他方。在此情形下,本协定应于他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除非终止之书面通知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已协议撤回。第一三条生效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所有先前之空中运输协定。为此,署名者经适当授权,爰签署本协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9、于台北缮以两份。郑文华【签字】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会长驻台北印尼官会会长安东圣荷图【签字】附约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与驻台北印尼商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签署之空中业务协定附约。第一节一驻台北印尼商会指定印尼鹰航经营本附约第二节第一项所述之协议业务。二驻雅加达中华商会指定中华航空公司经营本附约第二节第二项所述之协议业务。第二节经指定从事本附约规定之空中运输之航空公司,依据其指定条件,应有权于下述航线上各点间从事空中运输:一印尼商会指定之航空公司之航线:印尼各点、新加坡、吉隆坡、曼谷、马尼拉至台北及延远至东京或汉城。二中华商会指定之航空公司之航线:中华民国各点、香港、曼谷、吉隆坡、新加坡至雅加达及延远至日后指定之一点。三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其任何或所有之班次,得省略上述所定航线之任一点或数点,但启程地或目的地须为该方之领域。第三节一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于上述航线以 DC10/A300型机每周营运达四班次。增加容量或改变机型应经双方民航当局核准。二往返中间点及延远点之第五航权每周以两班次为限。第四节遇有下述情况,应由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签订商业协议并经双方民航当局核准:一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欲使用台北及雅加达为启程地及或目的地时;二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欲延伸至第二节规定之延远点时;三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欲使用中间点每周超过两班次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