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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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小编希望 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离婚案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在开庭的时候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呢?很多人对于离婚案子的开庭时候都不会在意,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离婚案子开庭审理前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在法院庭审前应该要注意的事项: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

2、住地法院起诉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诉时在该法院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哪些案件应属于婚姻无效的诉由范畴?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起诉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诉由定性应为“婚姻无效”,而非“离婚”。3、属于无效婚姻

3、情形,而当事人以离婚为由起诉的,如何处理?法院应将查明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由。当事人不变更的,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书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当注意的是:(1)法院查明诉由系无效婚姻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以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等为由以撤诉方式结案。(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治疗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3)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此判决不得上诉。4、哪些案件应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

4、畴?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涉的婚姻可撤销情形,即受胁迫结婚的,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条所规定的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5、哪些案件应属于基于同居关系的诉由范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定性:(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讼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2)1994年2月1日后,讼争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以离婚为诉由起诉;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应依法处理子女抚

5、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6、应注意离婚诉讼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诉讼涉及身份事项的变更,因此需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除当事人不在境内、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应由其本人对婚姻关系等事项发表意见。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7、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起诉事由?(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起诉的,应审查其历次起诉情况,包括:上次起诉时间、受诉法院、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2)男方起诉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

6、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起诉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起诉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起诉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3)限制起诉事由注意事项: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B、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审理中发现已满六个月的情况,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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