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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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雪楳 一、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的适用范围就是溯及力问题,大家知道,任何一部新法出台,任何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首先会涉及到溯及力问题,这个纠纷能不能适用新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问题。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国家立法法84条有规定,有一个原那么,原那么上不溯及既往,但有另外情形,什么情形是例外情形呢?适用新法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情形除外。关于法的溯及力的适用,原那么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假如它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话,可以有溯及力,所谓没有溯及力,比方说合同法19

2、99年10月1日公布施行,也就是说,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合同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假如我诉到法院,尽管还没有终审,但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假如对这个问题有规定,可能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太一致,但你还是要适用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叫没有溯及力。 我刚刚讲了有溯及力除外的情形,那除外的情形有哪几种情形?从学理上来有几种: 第一种,有效除外。有效除外的意思就是说,假如新法有规定,旧法也有规定,按照法无溯及力原那么,本来应该是适用旧法的规定,但适用旧法的规定是要认定这种合同是无效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可以让它发生法律效力,比方说,可撤销合同,以前假如是欺诈,只要是欺诈,那么最好是确认它无

3、效,那就是绝对无效的,但如今,新的合同法规定,欺诈假如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是绝对无效,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其他的个人利益,这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的情形下,假如我作为相对方,被欺诈的对方,虽然合同是欺诈我,但我愿意让它有效的话,那这种情形下,不行使撤销权,我们就可以让这个合同有效存续,这种情形下,尽管欺诈行为、方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合同法施行之前1999年10月1日之前,但假如案件在合同法公布施行时,没有终审,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去适用新法的规定,这叫做有效适用除外。 另外,补缺例外。这些补缺例外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旧法和旧的司法解释没有,新法和新的司法解释对它进展了规定,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

4、适用新法的规定,或者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新合同法规定了代理权制度,规定了撤销权制度,这两个是合同的保全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尽管引发合同纠纷的行为是发生在新的合同法之前,但由于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这个问题,然后,新的法律有规定,也可以去适用新法的规定,这叫补缺例外。 还有一种例外叫持续性行为例外。合同履行行为持续的进展,持续性行为例外,这种持续性行为例外一般都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比拟长的情形,也就是它的履行期限正好跨越了新法施行前后,比方说他的履行行为从1999年9月1日开场,一直到2023年的9月1日,正好跨越了1999年的10月1日,这时,关于他履行行为的合同适用,比方由于履行行为发生纠纷,我

5、们是适用旧法的规定还是新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原那么上,新法的制定往往由于不断的开展,人们理念的进步和立法技术的进步,新法的制定比旧法更为科学。假如由于履行行为发生了纠纷,而且它的履行期限又跨越了新法公布的时间,关于他履行行为的相干规定,可以适用新法关于履行这方面的规定。这叫做持续性行为例外。 这是第一个问题中第一个小问题:关于法的适用范围。我们讲了有根本原那么和除外情形,除外情形讲了三种。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以及溯及力问题 关于司法解释: 1.有一定溯及力。刚刚我们说法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是有一定溯及力的,为什么说司法解释要有一定的溯及力呢?因为大家得知道,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最高检察院在适用法

6、的过程中,针对法的使用问题所做的解释,所以说,它实际是对法的解释,那它对法的解释我们一般说我们在做司法解释时,原那么上,先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说这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的精神、目的、意图,我们来做司法解释,换句话说,司法解释原那么上不能打破他所解释的法的规定,所以说,它要有一定的溯及力,溯及到它所解释的法生效之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二都是在合同法公布施行之后才颁行的,假如说,这些合同纠纷正好在合同法公布施行之后,比方说1999年的10月20日,这个合同行为才发生,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引发了合同纠纷,诉到法院,在法院的一审或者二审期间,也就是还没有终审之时。 2.一定是案件上尚未终审。

7、我们国家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尚未终审,有可能处一审阶段也可能处在二审阶段。但实际上根本的意思就是说它还没有终审,因为终审之后,司法判决就发生了效力,具有既判力了,那么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强迫执行,本来交易关系已经稳定了,假如让他适用了在它之后公布的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对他行为知识的相关法律,因为他一般对自己的法律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他会一个合理的预期,他的预期是什么呢?那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根据它的规定会想到法律后果是这样,但假如那之后的相关规定来标准之前的行为,就有违他的预期。所以说,终审之后,假如我在颁发新的司法解释,你不能使用,但是假如没有终审的话,最

8、后的既判力还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还没有固定,而我对司法解释又是对法的解释,这种原那么和精神一般是差不多可以意料到的,所以我们说可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3.已经终审的案件,终审之后出现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觉得这司法解释的某一个规定对我是有利的,然后根据司法解释这个规定去申请再审,这个时候是否可以?不可以。在再审阶段就不能适用了。 再审阶段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再审的立案审查阶段。再审提得有没有道理,要不要跟你立案,让你进入再审阶段。另外,符合再审的立案事由就有再审的审理阶段。这两个阶段你都是根据终审之后的司法解释来提出相关的诉求、抗辩的话,都不行,都不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比方说,引发合

9、同的纠纷是在1999年10月20日,然后,这个纠纷在1999年的10月20日,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释公布施行时,已经终审了,当事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相关的规定,比方说对解除权异议期间异议权规定,当时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就在通知到达之后的3个月之内,必须提异议。已经终审了,终审之后,他一看你有3个月的规定,然后这个案子对方当事人恰恰在没有我发出通知之后的3个月内提起异议。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了异议期,这个异议权应该不保护啊,那么我就赶紧根据这一条去申请再审,是否可行?不行。因为案件已经终审了。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这是我们讲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订立中的疑

10、难问题 合同的订立有一个总体上的概念,也就是它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那么合同就成立了,这里面我强调一下是“主要内容”,为什么是主要内容呢?因为只有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你们之间成立了哪一种合同法的关系,所以他强调的是一个主要内容。 一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 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合同法规定有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那其他形式到底包括哪些呢?合同法没有明确,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会遇到这些其他的形式,比方说自动的售货机标明多少钱,假如投币进去,它会吐出一个商品来,你说我采取的口头方式吗?没有。采取了书面的方式了吗?也没有。实际上是以行为的方式。再比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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