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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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姓名:廖梦涵 学号:1109103144 班级:11级法学5班行政行为有若干种分类,最有价值的一种分类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分,而且也是法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比如,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就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来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对象的。因此,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 1、从行为对象上来看。该说认为,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根本标志在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

2、象是否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比较严格,行为内容比较广泛、概括,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均可为之,内容比较具体和具有针对性,效力范围仅限于很小的对象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都能反复适用,长期有效;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适用一次;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制定后发生的事项有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则通常对其作出前的事项具有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在表现方式和载体上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出现,往往有章、节、条、款等形式;而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以“决定”、“通知”、“认定”、“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2、从职权性质上来看,任何

3、行政行为都是来源于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如果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那么,行政机关据此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而无法律、法规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从行为方式与内容上看。此标准说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某一类管理对象的普遍特征为标准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实施对某一类管理对象的规范性管理,依据该类对象的普遍性、共同性的本质特征,以理论方式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观念形态的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个别的人和事所为的具体管理,依据该对象的特征、性质和状况,以硬性事实的方式作出的具体

4、行政处理行为,所以,抽象行政行为是以理性方式表现出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以感性方式作出的,这是行为方式的差别;而在内容上,抽象行政行为反映的是某一类事物的普遍性、一般性,具体行政行为反映的是个别事物的特殊性、个体性。4、从主体身份特征看。该说认为,行为对象主体固有的身份特征才是主体特定化、个别化的根本所在。此主体之所以区别于彼主体,完全是由于此主体自身固有的属性、特征。此种行为与适用对象固有个别特征的联系,使该行为成为了所谓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与所适用的对象之间,没有这种与个别特征的联系而只有类别特征联系的时候,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就是具有或符合类别特征的一类或全部主体,构成抽象行政

5、行为。5、从能否直接适用来看。此标准说,看行政行为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而一个抽象行政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直接的执行根据,必须把一个具体行行政行为作为一个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按此说法,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对象(当然在这里可以是特定对象,也可以是不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仅是在法律条文上设置的一般模式,只是一种可能性但尚未发生实际的后果;而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是已造成的现实后果。此外,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可

6、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而存在,其核心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也就是说行为对象具有抽象性,属于不确定的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项并且有反复使用的效力。 不过,大家清楚,特定不特定是相对而言的,任何事物有其两面性,在一种条件下看表现为特定,在另一种条件下,又表现为不特定,这要看选择的参照物。比如就城市拆迁来说,如果出台文件征策是针对全市的,那当然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如果出台的拆迁政策是针对某一个区或某区内的一个部分拆迁户,就应当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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