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A章 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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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11A章 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的主要内容。(第311章第43条)1972年12月15日(本为1972年第258号法律公告)_注:本规例根据已废除的保持空气清洁条例*订立,而凭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6(1)条,本规例犹如根据现行的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所订立一样而继续具有同等效力。*“保持空气清洁条例”乃“Clean Air Ordinance”之译名。第

2、311A章 第1条引称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安装及更改)规例。(1983年第17号第50条)第311A章 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合资格工程师”(qualified engineer) 指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所指属于屋宇设备、气体、化学、轮机或机械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1993年第310号法律公告)“占用人”(occupier) 指(a)将会安装、更改或修改火炉、烘炉、烟或烟道的处所的占用人;及(b)管理或控制在该处所内经营的业务的人,或收取经营该业务所得利润的人;“规格”(specifications) 就火炉、烘炉、烟或烟道而言,指根

3、据第7条订明的规格;“认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 指当其时名列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1)条所备存的认可人士名册的以下人士 (1987年第261号法律公告)(a)以建筑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或(b)以工程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或 (1987年第367号法律公告)(c)以测量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 (1987年第36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54号第28条)(1975年第36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202号法律公告)第311A章 第3条适用范围(1)本规例不适用于拟进行任何与安装、更改或修改下列项目有关的工程的处所(a)耗用不超过以下数量燃料的火炉或烘炉,或与该

4、火炉或烘炉接驳的烟或烟道(i)每小时25升常规液体燃料;或(ii)每小时35公斤常规固体燃料;或(iii)每小时1150兆焦耳任何气体燃料;(b)纯粹以电力操作的火炉或烘炉;或(c)供于任何处所进行一项指明工序而使用的火炉、烘炉、烟或烟道,而(i)该指明工序的进行已根据本条例获发给牌照;或(ii)该处所的拥有人因本条例第20条就该指明工序适用而获豁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 (1987年第261号法律公告)(1A) (由1990年第423号法律公告废除)(2)在本条中“常规固体燃料”(conventional solid fuel) 指煤、焦炭、炭、木及任何同等的固体燃料;“常规液体燃料”(co

5、nventional liquid fuel) 指煤油、柴油、石油及任何同等的液体燃料。第311A章 第4条呈交图则予监督批准(1)如拟在任何处所进行与下列项目有关的工程,即 (1987年第261号法律公告)(a)在该处所安装火炉、烘炉、烟或烟道;(b)更改或修改该处所现有的火炉、烘炉或烟;或(c)更改或修改该处所现有而位于火炉与烟或位于烘炉与烟之间的烟道,则该处所的占用人须在有关工程动工前不少于28天,向监督呈交显示将安装、更改或修改的火炉、烘炉、烟或烟道的立视及平面图的图则以及规格予监督批准。 (1979年第202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7号第50条)(2)凡有申请根据本条例第14、16

6、、18或23条提出,而依据该申请向监督呈交的图则及规格包括任何火炉、烘炉、烟或烟道的图则及规格,则依据该申请呈交的图则及规格须当作亦为第(1)款的施行而已予呈交。 (1987年第261号法律公告)第311A章 第5条监督规定呈交额外图则的权力监督如认为有需要,可规定占用人除呈交第4条所规定的图则外,另呈交一份显示该处所周围建筑物的建筑物区划图则予监督批准,并可指明须向其呈交该建筑物区划图则的期限。(1979年第202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7号第50条)第311A章 第6条图则须由认可人士或合资格工程师拟备和须按比例根据第4或5条呈交予监督批准的图则(a)如属建筑物区划图则,须(i)由认可人

7、士拟备;及(ii)以不小于1:500的比例绘制;及(b)如属显示立视或平面图的图则,则须(i)由认可人士或合资格工程师拟备;及(ii)以不小于1:100的比例绘制。(1979年第202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7号第50条;1987年第261号法律公告)第311A章 第7条规格(1)就火炉、烘炉、烟或烟道而呈交予监督批准的规格,须包括以下各项 (1979年第202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17号第50条)(a)下述燃料的种类、等级及数量(包括按制造商公布的额定功率而估计的最高及平均数量)(i)如将安装、更改或修改某火炉或烘炉,指在该火炉或烘炉内将耗用的燃料,以及接驳往与该火炉或烘炉同一共用烟或烟道的任何其他火炉或烘炉内将耗用的燃料;及(ii)如将安装、更改或修改某烟或烟道,则指在接驳往该烟或烟道的火炉或烘炉内将耗用的燃料;(b)将安装、更改或修改的火炉、烘炉、烟或烟道在每段24小时期间内将会操作的时数;(c)任何与将安装、更改或修改的火炉、烘炉、烟或烟道接驳的自动或半自动控制器的详细资料;(d)对将安装、更改或修改的火炉或烘炉内的燃料耗用量及进入该火炉或烘炉的空气的数量作出控制的详细资料;(e)将安装、更改或修改的火炉或烘炉如附连于一个锅炉以制造蒸汽或将水加热,制造商所公布有关锅炉的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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