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缴统支管理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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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属统缴统支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城区财政管理有的有关规定城区府19979号、城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城区委200056号及莞城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莞城府200863号的有关规定,区属统缴统支单位管理有关规定如下:1、账户开设:设立专门账户,此账户等同于区财政账,其支配权归莞城区办事处。2、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收费;企业所有收入必须设账登记。3、资金使用管理:(1)日常经费开支:每月由单位或部门按需要做出各项费用预算开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和主管线领导审核。 (2)非经常性、非经营性开支:5000元至5万元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5万元至

2、10万元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财政领导、区长、书记其中一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区领导班子会议审批。(3)固定资产投资开支: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报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送财政部门备案。15万元以内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主管财政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区长、书记其中一人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区领导班子会议审批。4、资金周转:(1)区属单位间的资金周转必须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交财政部门审核。100万元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报主管财政领导、区长、书记其中一人审批。

3、(2)投资服务中心管辖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周转,由中心报主管部门同意,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5、资产管理:(1)在预算年度内发生固定资产增量及资产处置的,须经财政部门备案。属于一般办公设备购置的,由增购资产单位结合资产存量情况,在配置标准内提出资产增量申请,财政部门参照市相关管理办法审核新增资产的配置标准。(2)资产购置、添置,要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和采购工作程序进行管理。基建项目支出15万元以上的须经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项目最高限价。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需于项目实施三个月前编制采购计划表报送政府采购办,具体程序按莞城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有关规定执行。6、合同管理:应严格按莞城区办事处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凡涉及财政性契约资金开支的合同必须经财政分局合同部(下称合同部)审查,合同部审查后,项目标的在100万元以内的,经主管领导同意,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项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主管领导和区长签字同意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方可进行施工,财政部门按合同履行拨款手续。7、莞城科技园、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参照执行。附:统缴统支单位名单协益电子厂 德兴电子公司 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资引进公司 南信精机厂 联丰公司天宝实业公司 粤华公司 佳信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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